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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与研究

  • 投稿杨文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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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郑 莹

【摘 要】为了解决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存在的问题与障碍因素,推动共享的顺利实现,我们提出一个功能相对完整的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教学资源;共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14-0029-02

作者简介:郑莹,女,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和传感器网络。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常德市2015年科技基金(编号:2014ZD49)和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科技基金(编号:ZY1368) 的研究成果。

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已经步入网络时代的今天,高职院校的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问题已越来越突显其重要性。

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的前沿,其数字资源共享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职业教育资源共享的水平。然而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在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和共享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数字化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如何较好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高职院校间数字化资源的有效共享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高职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现状分析

教育资源是为教学的有效开展提供的各种可以利用的条件,教育资源的开发直接关系到教学能否顺利开展以及教学效果的好坏。在信息化的时代里,教育资源应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即教学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数字化教育资源成为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共建共享又为其自身应用提供了一条最有效的途径,但是数字化产品或电子出版物的低成本复制和广泛传播,导致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专有权利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

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者对立统一,既相互促进又同时内在地存有一定的矛盾性和关联性。用户基于 Internet 信息开放、扩大流通作用的基础上,要求资源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资源专有,反对资源垄断,要求实现社会公众利益。

而网络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它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全面深刻地影响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共享。只有在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中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共享过程中,保证不能随便侵犯版权所有人的权益。

我们对湖南10余所高职院校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有 65.4%的教师与 45.85%的开发技术人员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的顺利进展。虽然今年来不乏对数字化、网络化资源的知识产权的研究,但总体上来讲相关问题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施起来还面临各方面的困难。如何解决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与共享受到网络知识产权限制性障碍的矛盾,以求得制度均衡,是目前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构建

高职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主要针对解决目前影响共享的各种制约因素,实现不同学校间数字化资源共享和数据库互联互通的要求而提出。将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化,关键是要找准起决定作用的要素,要厘清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协调各要素相互作用以发挥最大功能,进而形成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的稳定的运作模式。

我们认为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构建应以明确的政策为导向,先进的技术为支撑基础,系统的管理机制为协调,合理的共享方式为实施基础,标准化的共享平台为依托,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及时的行政干预作为保障,有效的激励机制与有效的共享激励机制作为促进。

1.建立数据规范标准的应用。数字化教育资源标准化是共享实现的根本保证。目前基于现行的网络技术可以实现一定的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但是仅仅局限于静态网页与一些音视频资源的共享,共享的水平还比较低,一些数字化教育资源在开发过程由于没有遵循相关标准,因此无法实现课堂知识和教学管理数据的互交换与系统互操作。因此,遵循相关标准发、描述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基于标准的管理系统,是实现数字化教育资源大范围、高水平共建共享的根本保证。

2.加强院校合作建设,共享资源。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资源提供者对于在本校内与合作院校内免费共享数字化教育资源,表示了较高的认同度,持“比较赞成”或者“非常赞成”态度的教师的比例相加达到了100%;而且高校间有相当一部分数字化教育资源处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水平上,一些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项目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技术支持而束之高阁。改善这种现状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加强不同高校间的合作,共同建设数字化教育资源。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偿共享。由于各个高校的办学方向、培养学生的类别与要求、学科特色等都不相同,因此在数字化教育资源的需求上也会有很大差异。比如研究性大学注重对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一般本科实施的是通识教育,高职高专类学校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这样它们对教育资源需求的种类、实验室的设施、实践条件的需求上会迥然不同。因此,在一些特色资源库的建设上,就不宜采取院校合作建设的方式,可由各高校根据自己的需求,联合一些技术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特色资源库,其服务对象相对来说也比较明确。其他院校的用户若有类似的需求,可以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有偿共享资源。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校教师需求量较大的资源为教学课件、教学案例与教学素材,而这些资源由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免费共享会严重损害资源开发者的利益。因此实行有偿共享这类数字化教育资源,可以切实保障资源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建设、维护资源的积极性。调查结果也表明,广大教师(50%)强烈呼吁“建立网上资源的版权保护机制”,对于确实有用的资源,大部分用户也接受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

因此,要实现数字化教育资源的有偿共享,必须建立用于交换资源的共享平台和形成数字化教育资源交换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数字化教育资源的产业化。

4.建立统一的管理、交易平台。调查结果表明,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交易平台而无法实现有序、全面的共享。数字化教育资源的管理方式混乱、交易机制不完善是严重阻碍共享的一个因素。

5.建立行政部门干预机制。要真正实现数字化教育资源的高度共享,教育部应当建立行政干预机制。缺乏有效的行政干预,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将是松散的、没有规章制度保障的活动。因此,建议教育部联合省市级教育部门制定一套用于规划、管理、监控与协调高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的行政干预机制,能对高校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建设经费使用状况进行监控,能管理、规范高职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后的服务行为,能正确处理资源共享后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问题。

6.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调查结果表明网络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不健全是阻碍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的关键因素。相当一部分数字化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不愿意把自己手中的资源放到网上贡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代表个体利益的一种私权,而信息资源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焦点是利益问题,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代表产权人利益的私权与代表使用者、消费者利益的公权在利益上的非均衡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限制,它属于国内立法。但是数字化教育资源公共性与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产生了矛盾。信息化、网络化使电子作品的复制、传播速度加快,人们难以将某一条信息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盈利行为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这就给开放网络条件下的侵权行为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人们会轻而易举地找到各种法律条文来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导致著作权的侵权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信息资源共享,使得侵权、盗版成了一个全球非常普遍的现象。

因此,在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技术、法律和道德手段应该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根本作用,协调技术手段的有力保证作用,并辅助道德手段的预防和自律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功能相对完善的网络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根本保护手段还是立法,要加大知识产权法保护力度,制定网络保护法规,尽快建立有关信息上网的审核制度、保密审查措施,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确认、取证等都要做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7.建立共享激励机制。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既可以带来社会受益,也可能为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收益。而且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主体的收益期望和风险期望对其参与共享的积极性以及最终共享的有效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利益驱动的共享激励机制使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主体能切实感受到共享带来的好处和不参与共享带来的弊端,以激发共享主体参与的热情。

为了解决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存在的问题与障碍因素,推动共享的顺利实现,我们提出了一个功能相对完整的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该机制以明确的政策为导向,先进的技术作为基础,系统的管理机制为协调,合理的共享方式为实施基础,标准化的共享、交流平台为依托,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与及时的行政干预作为保障,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体系作为促进,以此推进高职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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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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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丽君,段万春,朝霞.高校教学资源共享的思考[J].高教论坛,2008,(12):176-177.

[3]汤巨霞.高等院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研究[M].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07:33

(编辑:秦俊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