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兽医学论文范文,兽医学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石塘镇对动物养殖场进行有效监管的整改措施

  • 投稿霸霸
  • 更新时间2015-09-01
  • 阅读量228次
  • 评分4
  • 41
  • 0

蒋维政/ 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当前,畜禽养殖主要是以规模化养殖模式为主,石塘镇以前对动物养殖场的监管缺少力度,造成养殖户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缺少监管与技术服务的状况,对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及动物肉产品质量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近两年来石塘镇畜牧兽医站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了对动物养殖场的监管与服务,目前已取得很大实效,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对石塘镇范围内动物养殖场进行有效监管的整改措施分享如下,以供参考

一、石塘镇动物养殖场以前不理想的监管状况

很多中小型规模化动物养殖户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遵守。少数养殖户将病死动物廉价出售给屠商与动物产品加工经营户;不执行休药期,使用违禁兽药与饲料添加剂;未按产地检疫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检疫;发生可疑一类动物传染病时不上报疫情,并对患有可疑口蹄疫的生猪擅自进行治疗与愈后出售;养殖场未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如进出栏档案、饲料兽药使用档案、防疫档案、消毒档案、检疫申报档案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等等,造成无据可查;有关部门对拟建或新建的养殖场缺少早期指导管理,造成新建养殖场选址规划不合格、排污设施设备不齐全等局面;对养殖场缺少平常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让一些养殖户感觉到平时没有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约束与服务,从而目无法纪、恣意妄为。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1. 加强对养殖户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石塘镇现有大小猪场117 个,家禽养殖场24 个,牛场6 个,羊场26 个,肉兔养殖场15 个,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水产畜牧兽医站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对这些养殖户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比如对他们开展法律与养殖技术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有线电视宣传、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让养殖户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让他们知道是有法需循的。

2. 平常加强了对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镇政府切实加强了对本镇范围内动物养殖场的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了有关动物养殖场监管方案,真正达到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与蔓延、无动物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有效督促养殖户建立了完整的养殖档案,达到有案可查,有效监督其是否落实国家强制免疫疫病接种,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及饲料添加剂,是否执行休药期,对病死动物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无害化处理等,能达到及早发现问题,将事故扼杀于养殖场源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石塘镇范围内的动物养殖场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县科教站每年对石塘镇规模化动物养殖户进行两次上门技术指导,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岗的14 名站员平时也尽力为养殖户进行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畜牧与环保部门也能积极主动的对拟建或在建的养殖场及时提出建场要求,并监督落实。

3. 加强了对本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的制度管理与站员培训学习。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以前对养殖场缺少监管这与站内存在的一些现象有关系:(一)兽医站站员的来源多元化,真正源自于专业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少数,站员之间专业技术参差不齐,思想素质与法律意识高低不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甚至个别检疫员对患有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养殖户对专业技术的质疑、对法律意识的淡化及对坚持原则维护法律的检疫员的仇恨,平时对检疫员亦缺少培训学习;(二)由于大多数站员同时从事其它经营性工作,并且大多数是饲料兽药销售与动物养殖的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本职工作的开展;(三)由于动物散养户减少,规模化养殖户大多自行诊治,站员平时缺少临床诊治与理论学习,站员的技术服务水平在弱化。针对以上几点存在的问题,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及时为全县18 个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乡(镇)站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了对乡(镇)站的规范管理,促进了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每年组织全县所有在岗检疫员进行两次以上培训学习,从而全面提高了乡(镇)站站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及法律意识水平等综合素质。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也制定了《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养殖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一个站员对养殖场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配合县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大了对石塘镇动物养殖场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力度,发现一次处理一次,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决不容情,确保了动物肉产品质量安全及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与蔓延。县政府加强了对隐瞒可疑重大动物疫情不上报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使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瞒报、迟报行为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