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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还是借鉴,《花千骨》涉嫌侵权风波

  • 投稿玛丽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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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侯刚

事件回放

2015年7月,传奇仙侠剧《花千骨》在湖南卫视热播,播出第七周的网络播放量破百亿,成为时下全民热追剧。电视剧稳坐收视宝座,也提升了网络小说原著《仙侠奇缘之花千骨》的点击量。

《花千骨》走红的同时,一则质疑《花千骨》原著小说抄袭多部网络小说的消息被曝光。报道中,有细心网友摘录了《仙侠奇缘之花千骨》的部分内容与其他网络文学作品对比,对其相似处加以标注并制作了详细的对比图,以此证实该小说涉嫌抄袭《花开不记年》《箫声咽》等多部网络作品。此言论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认为,对比图并不能完全证明《仙侠奇缘之花千骨》抄袭其他作品,充其量只是借鉴。另有专门人士指出,对比图展示的《花千骨》原著小说部分内容涉嫌构成通常意义所说的“抄袭”侵权。

孰是孰非,一时难断。现从文艺作品的文化价值、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文艺作品的保护出发,综合解读《花千骨》涉嫌侵权风波。

律师解读

解读1 合法的文艺作品及其传播形式的法律保护

文字及其组合是固化的人类思维和情感,是将人类文明成果传承至今的基础手段。基于此,近现代的世界各国都开始积极保护文字文学艺术及其作品并达成普遍共识。其中,产生于19世纪后期并于20世纪70年代最后修订实施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条约。

该公约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加入国,有义务根据条约规定制定国内法,以履行条约约束力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国际义务。由此可见,此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我国法律对相同文化产品的保护定义。我国文艺工作者也同样认识到文艺作品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如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张抗抗提出,以文字创作为主要形式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作品,是各种艺术门类的“母体”,它可衍生出电视、电影、戏曲等多种艺术形式,是诸多作品的“源头”……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创新”,文艺创作也是“创新”。爱护作者的创作力,保护原创作品,就是保护我们的创新能力。

可见,合法的文艺作品及其传播形式在我国也应受到普遍性的承认和法律保护。

解读2 我国网络文艺作品及传播的法律规制

2014年7月,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互联网发展重心从“广泛”向“深入”转换,各类网络应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在我国,除《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关于网络信息及其应用的法律规制主要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还包括《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在内的十余部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适用性规范。

依据上述法律的普遍性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等17项具体权利。网络著作权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法定形式的文学文艺作品权利人享有网络传播权利的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首先,网络文艺作品属于文艺作品,无论其文艺载体为何种形式,实质上仍然属于著作类知识产权客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普遍保护;其次,互联网成为此类文艺作品的新兴传播形式或渠道,这区别于传统的纸媒体出版的发行传播方式;最后,网络文艺作品的权利侵害方式与传统媒介中的侵权形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通过非法复制、粘贴、盗用、改写等更为隐蔽迅捷的篡改、剽窃方式本质上与法律规定禁止的非法修改、保护作品完整、非法复制等侵害方式是相同的,该不法行为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读3 《花千骨》原著被认定侵权需具备的要素

对著作权作品以非法复制形式加以侵害,狭义上又可划分为两类行为方式:抄袭和剽窃。

抄袭是指完全窃取他人作品,即以同样的作品形式,全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或者说是从形式和实质上均非法复制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媒体报道的既有事实,《花千骨》作品的原作似未达到如此严重的著作侵权程度,故作者行为大致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抄袭定义。

剽窃则是指照抄他人的思想或言词,或引用他人的作品内容却不标注其来源。可见,剽窃的行为在广义上仍可归属为抄袭的不法行为,只是这种方式更为隐蔽,较难甄别。从现有事实来看,《花千骨》案涉及的抄袭指责恐怕更多应是涉嫌剽窃了他人的作品。

此外,考虑到人类文化信息的传承及复制的实质需要,实践中认定文艺作品的抄袭和剽窃侵权行为主要标准是:被侵害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即其本身是合法的文艺作品存在;在实质性内容上,引用内容或形式超出了法定或合理的范围;应属超过“适当引用”标准,即引用的部分未明确标注出处,且超过法定数量或内容。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因此,《花千骨》原著作品是否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以剽窃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应当从上述方面一一识别。如果该作品全部满足上述标准,无疑应当认定侵害他人著作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依据“法律保护独创性,并不苛求首创”的原则,属于合法的文艺借鉴。至于根据《花千骨》原作改编的影视作品,只要其改编、表演及传播方式依法取得了原作品作者的同意或许可,因其作品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于原著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除其事先明知原作侵权仍合作改编传播的,一般不应共同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侯刚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商事法律顾问、房地产与拆迁法律事务等。 手机:1350133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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