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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黑案被告人的国籍认定争论

  • 投稿国士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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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郑荣昌

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人国籍身份的认定,既涉及国家司法主权,也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慎重。

胡伟星又名胡炜昇,是广东省惠州市一起共有34名被告的“黑社会组织性质案”的第一被告。最近,该案在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伟星的国籍成为法庭内外争论不休的问题,广受关注。

涉黑罪名

1958年,胡伟星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15岁时他偷渡到香港,靠做水果生意赚到第一桶金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1994年,他与妻子和三个孩子移民美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此后,他又宣誓加入美国国籍。

中国内地改革开放后,胡伟星和亲友投资成立富星商贸广场房地产惠州有限公司(简称富星公司),他自任总经理,后又独资成立佛山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投资成功后,胡伟星为各种公益事业捐资3000多万元,在自己的祖籍惠东县和惠州市一带树立了乐善好施的名声。

在美国,胡伟星是大洛杉矶地区促进中国统一联合会的执行副主席。2006年,李登辉访美,胡伟星专程从中国飞回美国洛杉矶,发动爱国侨胞数千人到李登辉入住的酒店抗议其台独主张。2012年2月,访美,他和家人又站在欢迎队伍的最前列。为此,胡伟星被许多媒体和熟人誉为慈善家、爱国侨领。

2012年6月22日,在没有先兆的情况下,胡伟星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在增城被捕。据其女儿胡倍甄介绍,他还被扣押了美国护照和价值10亿元的财产。

当地一些媒体立即对该案件作了报道,且未经审判认定就列数了他的种种罪行。

为了得到公正的对待,胡伟星立即声明了他的美国公民身份。可是,当地公安部门认为他是中国公民,依据是其向公安部请示后得到的一个电报批复——“根据《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编者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可在香港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据调查,胡伟星在香港未申报国籍变更,且最后进入中国内地持港澳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国籍争论

2014年2月10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胡伟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数了其数条罪状:1.放火。2006年,富星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惠东县一片土地清场开发。为迫使菜农搬离,胡伟星指使他人烧毁菜农的寮棚33间。2.故意伤害。2007年,胡伟星指使他人用刀将举报自己的胡玉辉砍成七级伤残。3.非法持有弹药。2006年,胡伟星从朋友处获得70发手枪子弹,放在家里等。基于这些罪状,检方认为胡伟星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此,胡伟星的辩护律师表示,所有这些罪状都是“莫须有”的,排除非法证据后,胡伟星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将成为空中楼阁。而这个黑社会组织的其他成员,几乎全部都是富星公司的员工。

律师还披露一个信息。2002年,因里水鲜果批发市场的所有权差点儿落入颇有来头的他人之手,胡伟星曾经打过一场民事诉讼。该诉讼推进得很艰难,直到2012年2月才让胡伟星看见曙光。可是,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胡伟星被抓了。

除了上述问题,胡伟星的辩护人还提出胡伟星的国籍问题,要求确认胡为美国公民,适用涉外案件审判程序。于是,围绕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争论不止。

辩护人认为胡伟星是美国国籍,他们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主要有:

一、胡伟星的美国护照虽然被中国警方没收,但美国领事馆确认胡伟星为美国公民。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出中国,2012年5月31日,其最后一次进入中国,并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中国内地。而且,胡伟星没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起诉书上没有胡伟星的身份证号码,其需要办理临时居住证才能在中国居住。在2011年6月之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到惠州市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居住证,至2012年6月被捕时尚未过期。

二、2003年1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佛公诉字[2003]3号《起诉意见书》(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认定胡为美国公民身份。

三、依照《国籍法》中国公民在两种情况下失去中国国籍,第一种情况为取得外国国籍后,中国国籍自动丧失:第二种情况为申报变更国籍。根据《解释》,香港也不例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不能对现行法律作出改变其原意的解释,胡当属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四、《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的是1997年之前已经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本土香港人的国籍归属问题。胡伟星在1999年取得美国护照,也就是说,胡获得美国国籍的情形并不属于《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情形,而应适用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国籍自动丧失的规定。如果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批复》认定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而他的美国国籍又同时存在,这就违反了我国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五、以公安部的明传电报批复作为认定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也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据记者了解,该案开庭数日,还存在其他程序上的问题。如传票未送达所有的被告问题。对此,该案审判长的解释是被羁押的被告无须送达;而相关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如包括胡伟星在内的绝大多数被告单独接受法庭排除非法证据调查时,都说受到过刑讯逼供,其情节惊人的一致。

胡伟星的辩护人希望,这场诉讼须按正确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保证对实体问题即胡伟星究竟有没有犯罪、犯有什么罪的问题作出正确判决。

专家意见

对于该案胡伟星的国籍认定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毛立新的看法是:各国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即双重或多重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胡伟星的情况就属于双重国籍,一方面取得了美国国籍而持有美国护照,另一方面仍为中国香港居民。

我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出现双重或多重国籍情况时,要么认定为中国国籍,要么认定为外国国籍。认定的方式在于判断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否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丧失,如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二是自愿丧失,即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出某一国籍。

胡伟星的情况不属于“自愿丧失”,是否属于“自动丧失”?这就是争议焦点所在。

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自动丧失”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另据相关司法文件,持有外国护照并非一定意味着“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该护照系非法取得,如非法高价购买,就不具有证明其国籍的作用,持有人并不因此丧失中国国籍。

1994年,胡伟星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数年后又宣誓成为美国公民,持有美国护照。假如胡伟星取得美国护照系合法,还要看他是否符合“定居外国”这一条件。对此,由于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假如这两个条件胡伟星都符合,其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反之,如果缺少任一个条件,则不构成自动丧失。进而,依据“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可认定其为中国公民。这一原则和规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同样适用于中国香港居民。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人国籍的认定,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双重国籍情况的处理,也不适用于胡伟星案。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人国籍身份的认定,既涉及国家司法主权,也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