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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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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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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通过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两个要素,对经济体系起着调控和保护作用。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阐释了《反垄断法》的内容特点以及对市场主体、其他经济法律的影响,探究了《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济体系;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由于其具有复杂性,并关乎社会发展的命脉,所以通过法制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控和管理。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反垄断法》作为一项具有核心地位的法律,可以称之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宪法》性地位,并成为其体系构建的中心点。


  一、我国经济法体系发展现状


  (一)现代经济法体系基本认知


  一项法律体系的本质是由干预的对象性质决定的,在现代的经济法体系中,对于经济法体系调节对象的认知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结构说,其主要思想是人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定的经济关系,通过对结构的调整来达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经济法调整的过程中,还需要调整企业的组织管理、市场管理以及社会经济保障等方面。二是领域说,这一说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经济法体系应该特别干预的领域,进而弱化干预方法和原则,从而实现对经济的宏观把控。这一学说所重视的是国家经济体系基本构成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例如国家经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三产业,那么第三产业就将成为重点干预领域,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在不同经济领域方面的标准混乱,从而引发误差,并不适用。三是方式说,这一学说认为划定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应当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评判标准,不同的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方式是不同的,利用这种差异来摸索出经济法体系的框架。


  (二)现代经济法体系与市场经济关系


  从现代经济法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关系分析上,主要探索出以下两点:首先是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经济发展规范化的需求。经济发展早于经济法的产生,在早期没有经济法管控时,市场经济自由发展导致了暴露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相冲突的问题。并且在当时经济法律现象也十分稀少,直到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逐渐产生了近代经济法的学说,这种学说起源于德国,并发展于日本,随着时代不断融合进化成为了现代的经济法体系。其次,是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手段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整体形态决定了其需要通过竞争机制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竞争与市场是并存的,所以基于《反垄断法》的现代经济法体系,为竞争与市场的合理协调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经济自由。


  二、《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作用体现


  (一)《反垄断法》的内容与特点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这一法律的实施既保护了企业的效益,又是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宪法》作为一项最重要的法律,通过规范国家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来维护公民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反垄断法》之于经济法体系,与《宪法》之于整体法律体系,都是相似的。《宪法》在政治上,指导了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而《反垄断法》则是在经济上,为其他经济法的制定与推行提供指导。《宪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主体的各项权益,《反垄断法》亦是保障了市场经济中各项主体的竞争活力,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制约国家经济权利,促进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焕发活力。可以这样说,《反垄断法》就是经济法中的《宪法》。《反垄断法》是一项较为宏观的法律,从市场经济的整体来进行规范,而不是具体行业法律的细化,这也使《反垄断法》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都具有适用性。


  (二)《反垄断法》影响市场主体


  市场的主体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时,都是受到《反垄断法》影响的。市场经济在一方面,强调自身的作用,需要足够自由的空间进行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又依赖于国家机关、经济法律对于市场进行调控,当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不合理现象或是经济难以由市场主体把控,这时就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利用经济法对市场进行硬性的管理。这两种情况,一种可以称之为市场本身的无形之手,一种可以称之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有形之手。而这互相影响互相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市场经济的平稳化。《宪法》立足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对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做出规范治理,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反垄断法》对于经济市场的调控。《反垄断法》的立足根本也是公民在经营权利上的自由,这就对政府进行经济干预的方式和力度作出了规范。市场的主体需要足够的经济自由,一旦没有《反垄断法》,政府就可能会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过度的干预,导致经济活力下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所以《反垄断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保护,就像《宪法》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一样重要。


  (三)《反垄断法》影響其他经济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出发点与立足点,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以违背《宪法》的内容要求。与此相似的是,在经济法律的制定时,也要考虑到《反垄断法》的内容要求。并不能说《反垄断法》是一切经济法律制定的出发点,但是相比较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来说,《反垄断法》的核心地位就会凸显出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包含了很多方面的法律,例如《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金融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从个别角度来进行细节规划的法律,而《反垄断法》则是直接对市场竞争进行维护与促进。在目前的各项经济法律制定时,所必须要考虑到的要素都包含《反垄断法》,这样有两个优点,一是促进《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调控把握,二是避免其他法律制定方向的错误。


  总的来说,从我国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各个方面来看,《反垄断法》的核心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完善经济法体系,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科学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具体措施之一就是坚定不移推动《反垄断法》,把控经济体系的合理构成,促进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都乐.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完善[D].延边大学,2017. 

  [2]余玉洁.论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D].浙江理工大学,2017. 

    作者:张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