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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

  • 投稿老妖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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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乐旖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将阐述对于这一计划多年的制度实施的若干思考,包括简单叙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基础,在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中更加理解我国的制度措施,最后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行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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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安全稳定 金融监管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利率市场化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2年后终于落地,自此,我国成为全球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建立的基础

中国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事由来已久,但是碍于以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迟迟未将其付诸实施。要知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不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金融系统的发展趋势以及风险控制也具有颇深影响。但要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它最大作用,是需要以完善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和规范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等客观市场因素为前提的。这也是中国政府为什么一直不能下定决心撤去那层“隐形保护网”的原因。早些年,中国金融行业还有不少不稳定因素,一些机构经营模式不成熟,风险抵御能力弱,即便是国有控股银行一样存在隐患。况且,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一味地依赖这一制度而忽视其他各项相关制度的配合作用反而会使它成为危害金融市场稳定的毒药。

随着金融体系发展的逐渐成熟,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幻莫测,新的金融安全保障模式又被提上议程。加之当下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致使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利率市场化又推进我国金融行业转型创新进程,人们似乎又看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政府也开始意识到要将市场机制引入金融安全体系中,让各金融机构互相监督,风险共担,从而增大单个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为市场注入更多保障。

二、中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思考

中国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制定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是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历史先例的,但并不是别人成功的典范就是最好的,我国需要的是一个真正能适应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能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保驾护航的制度。

纵观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日本是经典“官民合办”模式,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则“民办”形式突出,而相反美国是典型“政府包办”模式。在我国当下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暂时不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而是由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这似乎是一种更贴近美国式的一种政府主导形式,换句话说,存款保险制度把中国政府以前的隐形保护网作用显性化了。就对中国来说,虽说放宽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在维持金融秩序稳定方面仍扮演着主要角色。不过,在如今市场主导作用日渐明显的趋势之下,尝试逐渐弱化政府的角色作用,加入更多市场活力因子,也未尝不是我们今后可以发展的方向。这或许能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更明确,让各大金融机构都提高警惕参与进来,互相监督共赢互惠。

在赔偿方式方面,我国沿用了大多数国外制度中的限额偿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限额赔付其实是一种可灵活变通的方式。例如,美国就曾先后4次调整其存款保险限额。而我国目前将限额确定在50万元,相当于人均GDP的12倍,几乎涵盖了99.63%的存款户,在国际对比中都处于高水平。就目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才刚刚提上日程。若不能安抚人心,造成民众恐慌,资金分流方向混乱,那将更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今后发展。如此限额确定虽说有些激进,但也不失为一个初期的折中方案,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存款保险限额将会随着市场要求逐步调整。

谈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问题,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具有典型的职能范围广的特点,除了收集风险基金,履行赔偿职能,还被赋予了极大的监管权力。在我国的存款保险法中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其实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监管权力,只是就目前条例规定来看应该不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样具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力范围受到国务院的限制。存款保险制度还未实施,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界定问题难免难以把握,具体应赋予它多大的权力可能还要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市场的反应作出调整。但作为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对存款人进行赔偿的机构,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力有助于增加其对投保机构的了解,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今后的职能调整应关注职能大小问题,而不应削减其职能范围,促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逐渐朝成熟独立的方向发展。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982年的哥伦比亚危机,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总是能在不经意间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将人们置于不安的境地。无数的历史经验也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它不仅对完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更对巩固金融监管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存款保险制度首次在我国实施,无疑是为我国的金融安全稳定又上了一道安全锁,做到了事前分摊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增强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存款保险的制度的实施无疑增加了民众对银行的信心,巩固了银行的地位,使得银行业能在更稳定的环境中改革发展。在当今这样变幻莫测的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必然要加快其转型速度,革新业务结构和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发展的首要前提,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无疑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福音。还有,由于采取限额赔偿和差别费率,这更能促使银行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降低其风险水平,使银行系统健康发展。如今利率市场化趋势明显,银行间经营差异的扩大增加了中小银行的信用风险,不利于其生存。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解决中小银行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存款一直被人们视为最安全的资金保值方式,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且历年都处于较高水平。2013年底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447601.57亿元。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银行破产成为可能,从而增强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使资金流向更为多元化。这为证券、保险等更多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金融业朝着不同方向发展,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再者,国内投资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虽说存款保险制度能带来不少好处,但我们仍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该项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成本(且由于具体的保险费率并未公布,这一成本的大小仍为未知数),但贷款收入在短时间内又不能迅速增加,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无疑缩小了存贷差降低了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利润率。这就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储户的利益受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保护,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投资时就更加无后顾之忧。这不仅增加了其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还降低了其风险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广大储户可能只看到收益而忽视收益背后的风险,选择能为其提供较高收益的银行,这不仅对经营稳健的银行造成影响也增加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压力。

从不同类型银行的存款结构来看,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面临的挑战应该是不同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公司存款总计占比51.7%,个人存款占比46.2%;中国银行公司存款占比54.3%,个人存款占比42.64%;浦发银行公司存款占比66.83%,个人存款占比17.41%;招商银行公司存款占比66.92%,个人存款占比33.08%。像中行,工行这样的大型银行公司和个人存款比例较为均匀,再加上与公司客户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这一比例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而考虑中小银行,其公司存款所占比例更多,为保障其能够被全部覆盖,公司可能会根据中小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适当转移,稳定资金来源的转移也许会增加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一直是当下的一股强劲发展趋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未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化。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频繁,业务涉及面广,但我国目前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管条例都不完善,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再加上混业经营的复杂性对金融机构本身也提出了不少专业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

这一局面下,庞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也会受到波及,在利益的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也加大了。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在即,对于其未来所带来的效果一切还未可知,但其必然给金融市场的蜕变改革带来巨大影响,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将更加明显,若不能在这场改革大潮中找准方向和定位必然被淘汰。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即将到来的挑战,随时根据市场变化做出调整,未雨绸缪,为自身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让未来的金融市场呈现新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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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令,《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典型模式的特点及启示》,《现代经济信息》,2014(21).

[2]葛永利,《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时代金融》,2014(36).

[3]王秀华,《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时代金融》,2014(36).

[4]丛禹月,《基于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策略分析》,《现代妇女》,2014(12).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市 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