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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水电企业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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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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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静

摘 要:2008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对水电企业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产生影响比较大,结合目前实践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本文就分析新条例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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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 水电企业 问题及对策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制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否对经济的影响很大。在现行的增值税制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待完善的地方,这些地方主要表现在税率偏高和税负不均衡,水电企业税负畸高,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是我国电力市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解决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问题显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本文拟对增值税转型后对水电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水电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主体内容为: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转型的改变对水电行业的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不符合增值税制建立的初衷。增值税建立的初衷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增值额的才课税,无增值额的不课税;不同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应尽可能一致,特别是其实际税负应大致相当。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太多,不符合我国建立增值税的初衷。

2、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发挥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是,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水电企业固定资产等前期投资额非常大,建设周期长,而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税负偏高,不利于公平竞争。

3、给水电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困难。虽然国家对水电企业的增值税问题有所重视,规定对县以下小水电企业实行6%的征收率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三峡工程自发电之日起,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部分可即征即退。但对其他绝大多数水电企业来说,增值税税负畸高,已给水电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困难。

二滩水电站是中央和为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而确定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从工程本身来说,是一个建设成功的、质量优秀的工程,二滩公司也较早就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1999年全部机组并网发电后,二滩水电站仍然陷入经营困境,面临的是数年的亏损经营和数十亿元的亏损额。这里面除了独立发电企业的身份、市场变化、行业垄断因素外,税收策导致的增值税高税负因素也是企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完善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对策分析

减轻企业税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重点。解决我国水电企业增值税应从降低税率、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等。特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现行税率不变,核定最高界限。保持水电企业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对其规定一个最高税负界限,如现阶段可规定水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6%~8%、小规模纳税人为2%~4%是比较合适的,其实际税负超过此界限的可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收后返还策。从水电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国家的财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对县以下小水电和对三峡电力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来分析,国家给予其他水电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应该的。

水电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能源基础产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对提供清洁能源产品的水电企业应给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策。实际上,这种税收优惠还不是真正的优惠,而只是还水电企业一个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策环境。即使是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水电企业,国家给予这种策也是应该的,若企业因此产生较大利润,也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方式收回去。作为国家法定的税收策,应尽可能地使税负公平,这是企业享受国待遇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2、改革现行的水电增值税计征办法。目前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存在明显缺陷,打击了水电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水电项目一次性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对水电增值税的征收,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将现行的构成投资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水库大坝的不同使用年限分摊在各年中,作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征基数分年度进行抵扣。作为增值税改革完善的大方向,我国应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于已投入生产经营水电企业的遗留问题,笔者以为,还是前述第一种方法较符合实际。

3、适当降低水电企业增值税税率。目前情况下可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暂定为6%左右,将小规模纳税人暂定为4%左右较合适。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将与其他输配供电企业有一个因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而需协调解决矛盾的问题。

4、用税收政策以外的办法解决。可用提高水电产品上网电价或国家财补贴等办法解决水电企业的困境,但这些方法有的不一定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有的只是临时救急的解决办法。

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问题对水电企业来说是一个共性问题。无论从增值税建立的初衷考虑,还是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公平企业税负,公平竞争环境,缓解企业困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若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与其他企业大致相当,不仅能使绝大部分水电企业摆脱困境,而且将极大地提高企业和会资金投资水电的积极性,使国家的能源策和清洁环保策在水电产业得到更充分的贯彻和实施。?

总之,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我国经济下行的风险正在加剧,需要政策上的实质性利好来减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增值税的转型应运而生,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升级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衰退;另一方面让利于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增值税转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久的将来,今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不断调整而不断推进,与时俱进,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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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屠芳.《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会计文苑.2009.10.10.

[2]郭红梅.《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会研究.2009.01.

作者简介:

陈 静 (1987-),女,浙江省温州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广西桂林市 5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