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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购销会计处理对比分析

  • 投稿图诺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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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丹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摘 要:增值税转型改革使设备购销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会计人员在各项业务处理中依据相关法规理清业务处理的基本思路,确保会计处理正确无误。在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相关文件后,以实例方式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购销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达到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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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设备购销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105-02

收稿日期:2014-11-20

作者简介:吕丹(1963-),女,汉,湖北武汉人,副教授,从事会计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资产,更是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它对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具体业务处理中,会计人员对设备相关的增值税问题多有疑惑,很多会计人员尚缺乏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购销会计处理变化的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首先需要通读税法文件中相关条款,其次则需要将税法文件中的条款置于企业业务实践,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实际出发,以一般纳税人为背景,结合相关税法文件,分别对购进设备、出售旧设备以及纳税申报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实例分析,并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后的会计处理进行实例比较,以此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二、购进设备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第一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上条款中有两个会计处理的重要转折,其一是2009年1月1日的时间节点,其二是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处理可从销项税额抵扣。以下即对这两个转折加以实例分析。

实例分析1:甲企业2009年3月,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不需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额51 000元,支付运费10 000元,运用取得增值合法抵扣凭证,以上价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10000×7%=51 700(元)

设备入账价值=300 000+10000×94%=309 3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09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700

贷:银行存款 361 000

假如,该设备是在2009年1月份以前购入的,在原增值税条例下,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61 000

贷:银行存款 361 000

三、出售旧设备增值税会计处理

自1994年我国流转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若干文件,对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资产的增值税政策不断进行修改。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颁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五个文件,所有税法相关文件均体现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

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关文件条款,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总结为如下五种情形:

情形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情形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情形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情形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情形五,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以上五种情形,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到重要作用。以下将用实例分析五种情形的会计处理。

实例分析三:天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3年8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7月购入,已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原价为250 000元,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出售价为200 000元(含增值税)。

该案例对应上述情形一,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机器设备转入清理

设备4年应计提折旧额=[250 000×[(1-5%)/10]×4]=95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 000

累计折旧 95 00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②出售设备收到价款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200 000/(1+17%)]×17%=29059.82(元)

借:银行存款 21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94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

③结转设备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940.18

贷:营业外收入 15940.18

实例分析四:承实例分析三,假设机器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7月,该公司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其他资料相同。

该案例对应上述情形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机器设备转入清理

设备5年应计提折旧额=[250 000×[(1-5%)/10]×5]=118 7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1 250

累计折旧 118 75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②出售设备收到价款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200 000/(1+4%)]×4%/2=3846.15(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6 153.8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46.15

③结转设备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4 903.85

贷:营业外收入 64 903.85

④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46.15

贷:银行存款3846.15

对情形三、情形四及情形五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上述实例分析三进行相关涉税会计处理;涉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上述实例分析四进行相关涉税会计处理。

四、出售旧设备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两种情形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填报。

实例分析五:承实例分析四,假设天华公司2013年8月份进项税额100550元,销项税额为82550元(包括处置旧设备应纳增值税3846.15元),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

依照税法,天华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0 550-(82550-3850)=14 153.85(元),而不是100 850-82 850=18 0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数据计算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200 000÷(1+4%)=192 307.69(元)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92 307.69×4%=7692.3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7692.30÷2=3846.15(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

第10行第3列填写192 307.69;第10行第4列填写7692.3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92 307.69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7692.30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3846.15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填报。

实例分析六:承实例分析三,假设天华公司2013年8月份进项税额100550元,8月出售一台旧设备,价款为200 000元(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数据计算

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200 000÷(1+17%)=170 940 .17(元)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70 940 .17×17%=29 059.82(元)

依照税法,天华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0 850-29 059.82=71 790.18(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

第1行第1列填写170 940 .17;第1行第2列填写29059.82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第2栏“应税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70 940 .17

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29059.82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