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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腐败发生的机理危害与治理策略

  • 投稿尚诚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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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萍

(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有其内在机理,只有同时具备腐败动机、腐败条件和腐败机会这三个因素,腐败行为才会发生。而任由国有企业腐败的肆意蔓延却不加以遏制,必将会严重威胁到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稳定发展。本研究在准确把握国有企业腐败发生的机理、深刻认识其严重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从五方面提出了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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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腐败;国有企业;发生的机理;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74-02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崔萍 (1988-),女 ,汉族 ,山东省烟台市人,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硕士。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1](P48),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腐败分子被查处,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腐败发生的机理

腐败的本质在于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使用,但并不是每个掌握公共权力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都会从事腐败活动,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其内在机理。只有当腐败动机、腐败条件和腐败机会这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腐败行为才会发生。

(一)国有企业腐败的动机

腐败动机是基于需要产生的,是促使腐败行为发生的心理动因,也是国有企业腐败行为发生的必备因素之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念被逐渐打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西方腐朽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一旦信奉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个人私欲便会迅速膨胀,进而激发了他们内心中的贪欲与贪念,使其不顾一切追求物质利益。从根本上讲,腐败分子之所以会冒着被判以重刑的风险从事腐败活动,大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是理性“经济人”,拥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己性动机。当其自身的合法收益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再加上高额腐败收益的巨大诱惑,在主观上他们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将公共权力视为私有财产,不择手段为谋取私人利益“铤而走险”。

(二)国有企业腐败的条件

腐败条件是以权谋私的必要前提,也是促使发生腐败行为的物质因素。简单来讲,国有企业腐败的条件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一方面,政府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与资源支配权通过政府、国资委等层层委托给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代为行使,他们拥有了高度集中的企业控制权,拥有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物资采购、投资、工程项目等过程中的经营管理权等多项权力,这些都构成了国有企业腐败的条件。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且部分行业或领域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占有的资源也带有明显的稀缺性特征,这样,领导干部也就掌握了其他腐败主体所没有的稀缺性资源和垄断性权力,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更多有利的物质条件。此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了大量的私人信息和经营管理的各种真实信息,具有极大的信息优势,而这些信息很容易为腐败分子所利用,成为其实施腐败行为的资本。

(三)国有企业腐败的机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具备了腐败动机和腐败条件之后,还需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才能实施腐败行为。国有企业腐败的机会可归纳为五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的多层级委托代理使置于企业外部股东的意见传达到领导干部的过程相对复杂,由此会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且每一级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削弱甚至扭曲,为领导干部偏离委托方利益谋取个人私利提供了机会。二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实际上并无明确的个人产权主体,而只能由政府官员代为行使。但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绝不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那样明确,而是具有极大的脆弱性,[2] (P13 )这就使所有者约束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三是各种制度空白或漏洞普遍存在,如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制度缺陷,为腐败行为的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未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运作机制不规范、监事会建设滞后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效率低下。同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往往身兼数职,权力过于集中,极易产生“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等现象,也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使以权谋私成为可能。

二、国有企业腐败的危害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是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国有企业腐败与其他形式的腐败相比更具有现实危害性。

(一)经济危害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存在动摇着国家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发展产生十分显著的危害。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或是借改制之机,将巨额国有财富据为己有,化公为私,这些腐败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国有企业亏损或破产,产生了巨额直接经济损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延缓了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并且,腐败使部分稀缺性资源的分配往往以对方支付的贿赂金数额来决定,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使资源难以合理配置,而且严重干扰和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二)社会危害

国有企业腐败的日益猖獗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第一,国有企业腐败降低了普通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了权力阶层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下降。第二,国有企业腐败分子为谋求个人私利而千方百计地寻求致富途径,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尊严,造成社会秩序的极端混乱和无序。第三,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行为的不断蔓延,使不同群体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不公现象凸显,公众极易产生一种相对剥削感和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在这种不平衡心理的作用下,人们更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与偏见,从而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三)政治危害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任意滋生与蔓延,势必会造成社会生活紊乱,经济发展低效,严重阻碍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甚至使社会主义性质与方向发生改变。并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由政府官员任命的,他们既是企业家又是拥有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是政府官员,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因此,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存在会降低公众对公共权威的认同,强化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国家凝聚力受到严重挑战,甚至威胁政权的合法性,引发政权合法性危机,不利于政治的稳定与发展。

三、国有企业腐败的治理策略

在分析国有企业腐败发生的机理,深入剖析国有企业腐败危害的基础上,就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腐败提出了以下五条建议。

(一)加强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首先,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不移地为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树立“以廉为本、以德立身”的价值观念,促使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其次,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尤其是加强“清廉、自律、节俭”为内容的道德品质和传统美德教育,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其坚守诚信、责任的道德底线,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再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和党性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提高党性教育的说服力,增强党员干部抵制腐朽思想的能力,消除实施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最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守法、护法,并将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形成不愿腐败的主观心理。

(二)打破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现象,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打破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按照“市场化”要求,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再拥有行政官员的身份,切断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关联。同时,还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市场和资源的直接配置,逐步剥离不应由政府行使的微观职能。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合理的行政性保护和行政特权,使政府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和监管者,使国有企业以市场主体身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阻塞腐败可能滋生的漏洞,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三)健全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加快各机构工作制度、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建设,使之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确保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协调,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同时,还应分开设置董事长和总经理,实现经营权和决策权的分开,避免一人兼任数职而产生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促使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的形成,规范和约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行为。

(四)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 (P245 )因此,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其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功能,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其二,加快关键岗位人员任免、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决策、重要项目管理、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理顺重大事项、重要岗位、关键领域的办事规则和程序,以制度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将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三,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监督,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全面揭露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其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规范和强化网络监督,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全民反腐的社会风气,真正构建不敢腐败的监督机制。

(五)坚决有力地惩治国有企业腐败

一方面,落实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提高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使腐败行为真正成为一种“伸手必被抓”的行为,对腐败分子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加大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以重典惩治腐败分子,让每一个腐败分子都付出高昂的代价。尤其应大力提高经济罚金水平,追缴全部非法所得,真正让贪官“倾家荡产”。并且,经济罚金高低不仅要与腐败危害程度相关,还要与腐败分子的职位高低相挂钩。职位越高、腐败行为的危害性越大,处以的经济罚金就应越高。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分子,无论职位多高、贡献多大,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均应施以处重刑,让他们为其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心理上震慑腐败分子,使他们不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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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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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