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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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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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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和平

摘要: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制度重大改革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建立对全国各类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模式、教学理念等均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它的严格选拔条件对各法学院系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但对地方性高校法学院系尤其是学院层级的法学院系却是一次巨大的机遇,如何才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一方面需要重新认识既有的法学办学思想,另一方面需要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内容及考试制度等一系列事项作出重大的创新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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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考试;课程设置;考试内容;教材取舍

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从而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不少高校法学院系已经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办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此外,法学教育既然是一种法律职业的专门教育,高校法学院系教育的对象就应该有能力通过司法考试。不能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失败。①从目前情况看,法学教育界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并改革、调整专业的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尽量向司法考试靠拢。②近几年来,作者采用调查研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结合自身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

一、教学内容的取舍

对每一部门法学而言,专业知识基本上可划分为以下两部分,即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纯理论知识往往带研究性质,主要属学术探讨的范畴,其观点与内容可能因人而异。其内容主要包括该学科的的发展史、该学科的研究状况、主导该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以及该学科的基本体系等等。而一些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应用型知识,则与司法考试的考试目的相一致。因为,司法考试的目的是吸收一批具有扎实法律知识尤其是应用型能力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充实司法实力,壮大司法队伍。因而,我们在教学中就不得不注重这方面内容的教学。

以国际私法的教学为例。国际私法的概念(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体系、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历史等这些内容是国家司法考试中根本不会涉及的内容。而关于“统一实体法”的内容,国内持“小国际私法”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其应属国际经济法范畴,故争议较大,一般也不放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国际私法部分进行考查。而“国际民事诉讼法”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法”部分及国际私法的其他内容,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重点。因此,在处理教学内容时,就应将重点放在这些章节。同时,应将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作为课堂教学的重点内容。一方面,通过相关试题的测试,可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把握学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便及时进行“补火”。另一方面,通过这些真题的展示,可以帮助学生把握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重点。从而明确学习的方向,从容应对司法考试!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即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矛盾。考研的同学可能会提出疑问:“老师,你这么教,我们考研的同学怎么办?”从法学本科教学的培养目标来看,应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因为,大多数法科学生将走上司法实务的行业,只有少数人从事理论研究工作。而司法考试的过关与否将决定学生一生的命运。因为,过不了司法考试拿不到法律资格证,就不可能从事法律工作!因而,法学教学以符合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为重点,这个方向不能变。但也不是说,在法学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学内容就不可以照顾到想参加考研的同学。因为,从每门法学学科来看,能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与考研的内容截然分开的情形并不多见。譬如:法学中的“概念”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考研的“基点”。当然,司法考试内容的重大特点是“点”,而考研的内容强调的是“面”以及理论的深度。大凡老师在讲授“知识点”的时候,都会注意其知识的“连贯性”与“全面性”,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二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司法考试并非不考法学的理论知识,只不过这些理论知识都是该学科的一些常识。而这部分内容也是从事理论研究所必须把握的基础知识。当然,并不是说,前沿性的理论知识在课堂教学中不能讲,只不过这部分内容不应成为法学教学中的重点而已。

二、课程设置的优化与创新

主管司法统一考试的司法部刘副部长曾经说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为司法部门、律师行业提供后备人才,也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我们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状况。”③从刘部长的话语中我们清楚地知道:法学教育应与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我们应该培养国家急需的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衡量指标之一就是掌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基本知识。所以我们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基础,再设置相关的司法实践课程,而从不少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尚存在不少重复开设的课程,如在民法学之外,尚开有《担保法》等;在商法之外又开设《票据法》、《保险法》等。此外,还有《财税法》、《劳动法》等分得过细的部门法。这样以来,学生们学得多且杂,难以有纵深的突破。

司法考试更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而,我们应在现有的实践课方面,进一步加大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增加实践课课时;另一方面,让学生走出课堂,到司法机关去亲身感受司法实务方面的工作,从而可以让学生发现自身的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诚然,我们设有模拟法庭,虽然它对学生熟悉法官的审判及律师代理的相关工作。但由于它只是一种模拟,很多同学尚没有真正地投入,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建议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以下课程,如“庭审实务”课、“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实务课程。这样一来,学生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法庭审判、诉讼代理、公诉实务等应用性极强的专业知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同时中国在解决国际重大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提供了新的空间。这一新的空间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如何培养出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球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并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这为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新形势对高校法学专业又提出了一种新的挑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今后能走出国门吗?而走出国门的前提条件是:外语水平!尽管不少院校在英语能力的培养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法律英语知识,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才行!而在目前看来,不少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里面,尚没有作出安排。所以,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开设法律专业外语课势在必行!

以上这些都是为法学专业学生走上司法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些也是作为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课程。但话又说回来,所有以上的准备工作,只有在一个前提条件下才起作用,那就是:我们的学生能拿到司法资格证!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一切都是徙劳!所以,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个理想,也是为了履行一个法学专职教师的职责。我认为,在高校法学院系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尚需加上毕业前夕的“司法考试强化训练课”。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更系统地掌握近四年来所学的法学知识,尤其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表面看来,这似乎是多此一举,但细想起来,这个工作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学生就是我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产品销路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的发展与前途!

三、考试试卷的结构与内容

从目前大多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的试卷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题型:判断题、填空题、改错题、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严格说来,只有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是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因为,司法考试的前三卷都是客观试题,且只有3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混合选择题。当然,一个简答题往往可以化解为一个多项选择题,故其差不多是多项选择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其难度却在多项选择题之上,所以它是一种可取的题型。例如,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0题:

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此题明确地告诉应试者“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它实质上就是一个简答题,但它却比简答题的难度要容易些。最起码它将待选择项已经列出,而简答题的答案是需应试者自己一项项地列出的。

名词解释题也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的,尽管司法考试试题中没有单纯的名词解释,但由于概念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故其往往灵活地穿插于各种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当中。例如,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1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该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但属典型的概念题。如果不熟悉这四个相关的概念的话,是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的。但我们期末试题中出现的“名词解释题”则存在着这样的缺陷,即:缺乏灵活运用性。因为,即使在某种情况下,某个概念你已记得很熟,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却未必能真正地把握住!同时,它考查的概念的数量也极其有限。如上述的司法考试题,一个题中就考查了四个概念!

至于案例分析题,它更是法学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其难度远在前几种题型之上。因为,它更着重于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涉及的内容较广,且知识有一定的层次性,任何一个知识点的疏漏都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不过,从司法考试第四卷(实务卷)来看,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及商法(重点又在公司法)等几个学科。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近几年来本人在期末试卷结构的实践尝试,我认为,法学专业期末考试试卷的题型以下列几种为妥,即: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考试的内容,也应该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据,尤以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主。这主要是由当前的形势及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决定的。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毕业后,它们的就业选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公务员、从事法律工作、考研继续深造。而根据对学生就业意向的调查,80%以上的同学表示毕业后想从事法律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考上法学硕士研究生,相当一部分还得回到法律实务的工作中来!大家清楚,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形势也很严峻。前不久,我与著名的国际私法法学家李双元先生交谈时,他就谈到了这个问题。研究生不好找工作的一个重大原因就是:他们中大部分人没有司法资格证!故而,其就业的门路也只能是当公务员、进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而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师资力量在近几年几乎达到了饱和的状态,故他们中大部分人依然要走司法考试之路!

所以,我们的考试内容就得以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为标准,从而为学生们熟悉司法考试的题型、最终考好司法考试提前作好准备。

四、教材的选择

1.教材选择的重要性

教材的选择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或许会有人问,教材的选择与司法考试有何关系?与法学教学的改革又有什么瓜葛?其实,它们之间有着重大的联系。大家知道,法学教材内容的侧重点可能会“因教材而异”!有的侧重于理论知识,有的侧重于实务型的知识;有的知识面窄,有的知识面广。因而,教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的内容。以国际私法学的教材为例。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就比较注重国际私法理论性问题的研究;许光耀,宋连斌主编的《国际私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内容比较精炼,涉及的内容也较广,但却缺乏其理论与学术界的权威性;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内容全面,实务性很强,也不缺乏理论性。尽管内容颇多,但教师在上课时,可适当进行整合。因而,这本教材就比较适合法学本科生的教学。尤其是与司法考试的大纲相一致!同时,从每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几乎都能从该书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使用其他的教材的话,学生今后应对司法考试就有极大的重新学习的可能性!

2.选择教材应注意的事项

如何选择合适的教材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很值得注意:

(1)教材的权威性。因为,权威专家编写的教材,内容较全面;观点较成熟,同时在国内有很强的代表性。当然,谁是某某学科学术界的“老大”?这也很难说。他们也未必一道编写某本书。但不过总的来说,选择这样的教材其差别通常不会太大。就拿李双元先生与韩德培先生两位编写的《国际私法学》来说吧,两本教材内容都很广,只不过李双元先生更注重学术前沿性的研究及理论研究而已,相比较而言,后者实务性的内容少一点,因而对学生们应对司法考试影响并不大。相反,如果选用其他的教材的话,就很难保证司法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点了。况且,从试题的答案的作出来看,制卷者必定要以权威学者的观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多大的异议的。

(2)教材的内容是否涵盖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试题是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制卷的。因而,在选择法学教材时就必须注意这个问题。不少老师就没有注意这一点。结果,一个读了4年法学本科的法学专业学生。还得花上几百元钱去买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我就发现我们的同学中不少人就买了这种教材!难道我们本科所学的知识还不能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是这样?那只能说是我们法学老师的悲哀、是我们法学教学的失败!

总之,在法学教材的选择方面,如果能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去考虑的话,应该就可以达到我们的教学目的。当然,要找到这样的一种教材并非易事,需要老师们阅读大量的不同版本的教材,甚至根本找不到如此的教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解决办法是:以一本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的教材为基础,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据,以相关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为参考补充相关的内容。

引文注释

①张居盛,许晓琼.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法学教育[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1):89.

②③谢湘辉等.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改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76.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