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贵
摘要:2006年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9 年12 月,财政部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这无疑给寿险业的会计报表带来了很多变数。本文认为,新准则颁布不仅仅影响寿险公司的报表,还要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业务结构、准备金、内含价值等带来巨大的变化,这样新准则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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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新会计准则;保单获取成本;寿险责任准备金;内含价值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产生的背景
(一)保费收入确认局限性
由于保险业相关产品的不断创新,部分新型的保险产品都会逐渐内嵌衍生为工具。这虽然有助产品销售量的增长,但是却模糊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而且保险业中的很多产品并没有对它的内嵌衍生工具部分进行一个清晰的定价,而只是将这部分的收入计入到保费的收入中,据此来计算保费的收入与保险公司所要承受的保险风险,这样传统的做法不利于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与风险收入总量。
(二)准备金计量局限性
由于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很大的行业,它业务的特殊性使它的财务报告具有它自己独有的特点,这些都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所涉及的负债计量上。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一直都是由精算师来提取的,就像“黑箱”,而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二、新准则对寿险业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对寿险保费规模的影响
新准则中的要求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使保险人既承担了保险风险还承担了其他的本来不需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这就需要对保险风险与其他的风险进行合理拆分,把保险风险的部分纳入到保费收入中,并按照保险合同的准则严格进行核算。
引入混合合同分拆法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方法,使得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发生了变化,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水平,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回归保险保障主业,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
(二)对保单获取成本的影响
保险公司中的各项业务的费用分布一般都是不均匀的,特别是寿险公司自分布的第一年的费用使用。主要是由于新合同签订的初始需要大量的经费,这些经费也就间接成为保单成本的组成费用之一。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寿险公司运行中只追求规模和效益,遏制公司在运行中所导致的保险效率低、迅速扩张的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的现象的出现。新准则中还要求寿险公司将当年的保单曾获取的成本按收付的金额来实现计入,不可以分摊到之后的保险业务中。新准则的实施虽然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对寿险公司当期的业绩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一些刚成立的发展中寿险公司而言,就容易产生新业务上的资金周转亏损,使其盈利时间延长,进而增加了其经营与发展中的困难。
(三)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在新准则实施之前,寿险公司一般采用的精算假设都是较为保守的,评估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公司的定价利率,定价利率的设定主要是参考保监会每年所公布的利率上限,即是公布值中高利率保单的7. 5% 与低价利率中较低些的部分,或者其他业务利率的2. 5% ,而“2 号解释”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准备金的评估利率标准是原来具有偿还能力的监管利率所设定的,然后转变为市场利率进行定标,对传统险、分红险等评估利率从2.5%调整为国债利率水平区间。目前国债利率水平均高于2.5%,万能险、投连险等产品从2.5%调整为公司预期投资收益率,根据保险行业法则,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少,留存利润越多,反之准备金计提越多,利润减少,使准备金评估向公允价值过渡。
(四)对寿险内含价值的影响
内含价值是指保险业务中的未来现金流向,它包括了投资收入、保费收益等现金的流入,还包含了寿险理赔、雇佣金、业务手续费和管理费等。由于保险行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而风险又具有损失不确定这一特性,就导致保险公司的成本、收入具有了估算性。如果只单纯的依靠利润、净资产的收益、市盈以及投资收益率等传统的财务报表来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价值,所得出的反映都是不真实的,不能够真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以上情况,内含价值的衡量方法是较为客观、科学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业公司尤其适用于内含价值衡量法。新准则对于保费的计量以及准备金的估计都有了新的规定,对于寿险公司长期合同利润的实现时间分布都有了新的调整,从而直接改变寿险公司业务的内含价值,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因股东增资压力而导致的资本占用成本升高问题的出现。
三、新准则下对策分析
(一)回归保障功能,扭转传统经营理念
新准则下保费确认口径的变化,给寿险公司业务销售带来挑战,应回归到保障功能,扭转传统的“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经营理念,而且保障功能是寿险行业区别于其他保险行业的根本源头,其次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产品及业务结构
寿险公司无论是从产品的设计上还是业务的销售上,都必须要强调寿险业最根本的保障功能,就是大力发展保障型、长期型的寿险业务,始终坚持“短期变长期,趸期变期缴”的原则,使其内含价值增高,不断优化寿险业务结构,实现业务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的统一。
(三)加强公司管理
以往的财务报告制作中,各部门之间交流较少,财务报告按职能由各部门分别完成,高管人员只做为最后审核者,极少参与到财务报告的编制中。新准则准备金方法的改变,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评估体系,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四、结论
新准则实施之后保险业要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这样才有利于公正、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结果,还能够促进寿险公司业务的结构调整,使得寿险行业能够“又好又快”地发展,寿险公司在强调保障功能回归、调整业务结构、加强公司管理外,同时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改进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指标体系。另外,还要强化对保险相关产品的监管,正确积极地引导保险产品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保险产品的准入标准,抑制排除期限过短、没有保障成分的保险产品的出现。与此同时,更要强化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从源头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结构调整,控制公司发展规模,注重保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从而增加风险的保额、内含的价值、退保率及投诉率等评价指标,引导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为寿险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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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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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玉焕.保险新会计准则对寿险业务的影响.保险研究,1001-3306(2010)07-0064-06.
[3]王晓英.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上海保险,2011年第10期.
(作者单位: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