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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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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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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利

摘 要:收益法是当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首选,但也存在如主观性太强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具体的调整项目,如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认定、调整以及具体的参数选择问题,如折现率的求取,都存在概念模糊,理论和实务不一,具体规定不明确的现象,致使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可参考性较弱,进而引起评估结果使用者对收益法的诟病。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理论和实务相统一,既要做到理论上内在统一,又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尽最大可能的减少随意性,减少其人为调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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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 折现率 非经营性资产 溢余资产 资产评估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社会科学院自选项目《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成果。

收益法一直就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重要选项之一。现在经过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收益法不仅是在在现实实务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成为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首选,现在市场实践多为收益法为主,市场法、成本法相配合验证、备选的格局。

收益法以现值理论为基础,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是理论上较为成熟的评估方法。在实务应用上范围广泛。但其从应用之始一直到现在也是争议不断,虽然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收益法的主观性太强问题就是其一,评估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评估人员对企业未来的预测能力,评估人员对于如何进行收益预测、如何选择折现率等参数受主观影响较大,无法准确把握。为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4年底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中就对收益法的具体使用提出了相应具体要求,现在的收益法,无论是数据模型还是各参数的选择,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上有了一些可以接受的专业用法,一些收益法评估的基本定义、基本逻辑,也基本能被市场主体理解和接受。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信息经济学、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等理论的不断演进,收益法在使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依然不断涌现。发展总是这样的,一些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就会涌现,事物总是在解决问题和发现问题的不断循环中前进。收益法也是如此,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亟待解决。其相关技术操作细节必须引起特别重视,加以规范。笔者在此将自己观察总结的几个重点的新问题在此列示,并尝试分析,以和评估实务界、理论界共同探讨。

一、溢余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识别问题

我国企业大多存在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其价值通过调整直接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多数的评估报告都会涉及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也有少数会涉及到非经营性负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案例中也有对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忽略不计或者价值低估的现象,这不仅是有人为故意或者认识不够的原因,也有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概念模糊不清、难以认定的原因。这主要是定义概念上的模糊,资产分类上的不科学,以及对二者的评估要求不严谨,甚至是其调整的目的、原则都不明确等问题造成的。

先看其定义。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条文讲解》(下文简称《讲解》)中对第十六条进一步的讲解指出:“非经营性资产指的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资产,如供股东自己居住的房产、供股东自用的汽车,制造企业的短期股票债券投资,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等”。“溢余资产指的是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讲解》还认为“溢余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溢余资产并不完全相同,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经营性资产而言有些部分是必须的,但溢余资产则是与收益无关的资产”。

根据定义看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关系,溢余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但从逻辑上可以知道企业资产就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合计,这样说溢余资产还要包括部分经营资产,逻辑上不通。那么溢余资产是什么呢?溢余资金相对应的应该是必备资产,也就是说必备资产和溢余资产之和为企业全部资产。可以看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在一个维度上,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是按照资产经营属性这一维度区分的,而溢余资产和必备资产是按照资产配置属性为维度来区分的,“对同一企业的资产同时采用这两个维度进行识别,势必存在两种维度识别及逻辑关系的混乱”。

再看具体规范。关于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在《意见》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意见》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第十七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也要对参考公司的财务报表就非经常性项目、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进行调整,使参考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以便比较分析,并计算评估参数”。

讲解中认为其大于非经营性资产或者说是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甚至溢余资产包括部分经营资产。但在现实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例会把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区别对待。与《意见》和《讲解》中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溢余资产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确定的关系,逻辑关系混乱,定义不清不楚,实务与定义不符,各种关系纠缠不清。

现实实务中,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较好认定,在业界也较好形成共识,但溢余资产的认定则存在一定争议,现实实务中对于溢余资产基本有三种认定方式:“一是不予认定或干脆予以回避;二是将一些不符合溢余资产的资产认定为溢余资产;三是虽然予以认定,但仅限于多余的货币资金,称为富余资金”。“在评估处理上有两种代表性做法,一是把溢余资金单列评估,二是将溢余资金合并到非经营性资金中,作为非经营性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可以看出,在实务中溢余资金和非经营性资金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也不存在包含与否的问题,在实务中是分别处理的。另外,在实务中,溢余资金多是仅限于货币资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文献就指出,通过对企业各种资金的研究,发现只有一项资产符合溢余资金的定义,“那就是货币资金,准确的说是闲置的货币资金或富余现金。至此,也就容易理解很多评估师将溢余资产全定于货币资金范畴了”。所以概念上的理解差异很大,实务上实际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加之各种错乱的逻辑关系和评估人员的基本素质差异,导致对于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认定诟病很多。对非经营性资金和溢余资金的重新再定义或者说重新规定二者的实务评估规范十分重要。

以上《意见》和《讲解》中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一些具体的实务上的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在实务界的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多数评估师在实务中,对此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甚至在无法确定时,一笔带过,不加任何调整。但可肯定的是,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在实务中由于存在较大的判断差异性,对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可以成为收益法调整评估结果的工具方法之一,现有的模糊定义和矛盾的操作规范是导致收益法被诟病的原因之一。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就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归属问题,非经营性资产不是溢余资产的一部分,二者确定的基础不同。二是二者识别维度不同,在具体的实务识别过程中应单独评估,“应防止将资产经营属性和资产配置属性这两个识别维度置于同一层级”。三是非经营性资产在实务确认上有了部分共识,事务处理差异不大,但溢余资产在实务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不同,溢余资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十分直接,更应慎重。四是溢余资金是不是仅指货币资金且只指富余货币资金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有文献就指出,“认为溢余资产就是富余现金的观点有失偏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溢余资产主要为溢余货币资金、溢余的土地使用权、溢余的厂房等”。五是《意见》和《讲解》虽然对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但与实务遇到的千差万别的问题相比依然不够,对既有问题没有更加细致的涉及,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意见》和《讲解》须及时精进或者出台相关的补充释义。

三、折现率选取的问题

折现率对于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常敏感,其稍微的变化就会引起评估结果很大的变动。错误地估计折现率或者说估计的折现率与其相应收益额之间口径不一、搭配不当,那评估结果的可参考性就可以说几乎没有。

在《意见》中对于折现率的要求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在目前实务操作中,经常存在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对净利润进行折现,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主要原因是净资产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而评估的是市场公允价值,两者的口径不一致”。

从以上《意见》和《讲解》中可以看出,折现率的规定比较简单,政策制定者也知道现实实务中折现率的确定也有多种不确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管理者要求在评估实务中尽量采用其认可的折现率,或者采用统一的折现率。实际上国际上也有如此的规定,比如通过规定折现率计算方法的办法统一折现率的求取。日本就是如此,《欧洲评估准则》中也有大意如此的规定。

那么折现率是否应该采用统一的折现率吗,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实务中采用的折现率是统一的,还是不统一的?即折现率如何选择才能实现评估结果的可参考性,使相关评估结果使用者能清晰且准确地了解企业真正的价值,减少对评估的诟病呢?

有的已有文献赞同采用统一的折现率,比如:高波指出,“每一行业的平均指标代表了该行业一般水平的综合指标,它是对行业中各企业之间的数量差异加以抽象化的结果。以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基础,它包括了行业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所有因素。然后根据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与行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相比较,来调整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是一种具有操作性的折现率确定方法”。毕海洋也是统一折现率的赞同者。“对不同的评估对象以统一的基于市场收益率的折现率折现,这是收益法本质的合理性所在,这样评估出来的价值才是市场价值”,“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资产的折现率必须基于统一的市场收益率(当然不同的收益口径对应不同的折现率口径)”。

那么统一的折现率是什么?是行业收益率还是采用CAPM或WACC模型确定的折现率,是基于采用历史平均值还是基准日当期值?再进一步来说,以采用CAPM模型为例,其中的关键参数——市场风险溢价如何确定也是问题,其中历史数据周期的选择、算数平均数和几何平均数的选择都是现实操作中的具体选项。

有的文献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在以长期投资、长期持有为交易目的的企业价值或其他长期投资的评估中,以市场收益率历史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折现率应该更合理一些。但如果评估项目有特殊的目的、特殊的经济行为背景,使其强调评估结果的时点意义,又或者宏观经济处于重大转折时期,就会出现采用基准日当期市场收益率,评估结果才合理,才能实现评估目的的情况”。但多数文献对现有折现率方法的改进建议也是基于各自的认识在各种折现方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相关“资产评估教材中折现率计算方法之间存在内在逻辑上的矛盾”。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无论是《意见》还是《讲解》,对于折现率的规定,尤其是对其在实务中具体操作规范的指导不是十分明确,甚至是在资产评估的教科书中折现率的计算方法都有内在的矛盾存在。当前的文献也是各说各话,各种意见不一,没有一定的权威性。当前无论是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还是总结我国资产评估的多年实践积累,都不能确定出合乎各种实际的折现率的内在统一性,但可以在以后的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规定尽可能细致的操作规范,尽可能地消除评估结果的不合理性,增加其评估结果的可参考性和实用性,细节要明晰化。

四、其他问题

当然还有很多问题,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详细加以说明,仅大体列出,稍加说明,期待理论界、实务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一是对于控股权、少数股权、流动性的溢价(折价)问题。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对于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其价值不是简单的按照比例可以进行分割的,那如何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的区别在价值评估中得以体现呢,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比例又该是多少呢?另外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溢折价又该如何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后这部分非流通股大大减少,但并不是说没有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它们在评估价值上的具体体现依然应该需要重点研究。

二是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所得税问题。所得税问题不仅是是否按照名义所得税(25%)乘以利润总额是否合理的问题,还有是否考虑评估增值形成的所得税的影响。《意见》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于所得税的处理意见,理论探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结论。日常实务中多数评估案例只是注意日常纳税义务,对于企业的评估增值纳税问题不加考虑,只在特别事项中加以披露。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下文称39号准则)发布后,评估界如何抓住契机,迎接挑战问题。39号准则发布后一定是为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提供了参与公允价值计量的空间,这既是契机也是挑战。如何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基于自身的专业判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借此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赢得市场的认可,是摆在资产评估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还有很多问题,如母子公司分别估值与合并报表估值问题,目标资本结构问题,多业务公司估值问题,付息债务、预计负债问题等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五、结语

经过近二十年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走过了风风雨雨,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教训,认真地总结这些经验教训,找出问题,合理地解决问题,是资产评估业的管理者和从业者们共同的愿望。在实务中找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则相对困难,尤其是从理论上有所发展更是艰难,但解决问题可以从一些可以着手的具体问题、小问题来逐步解决,如收益法的主观性强的问题,就可以从具体规定折现率的求取方法,严格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定义,强化其调整规范等入手,来发展和强化评估体系的建立。评估师在日常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难点,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统一进行及时的解答,上下沟通顺畅,体系就一会得到完善和充实。

所有方法都不是尽善尽美,都有可以改进的余地,尤其是在我们这种各地发展不一的国家,现实中也肯定会遇到不能解决的或者说无法平衡的问题,收益法也一定需要不断地摸索探索,无论是评估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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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1年12月30日。

[2]丘开浪:《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研究》,《商业会计》,2013年第23期。

[3]张卫东:《谈溢余资金的认定与评估处理》,《中国资产评估》,2011年第8期。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著,刘萍主编:《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高波:《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及方法模型》,《中国资产评估》,2003年第4期。

[6]毕海洋:《说一说收益法评估中的几个问题》,《中国资产评估》,2012年第11期。

[7]韦群:《资产评估折现率计算方法内在统一性问题思考》,《财会月刊》,2010年12月。

作者简介:

王成利 (1968-),男,山东社会科学院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企业价值评估。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济南市 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