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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乐复古的实践——浅析北宋“景祐议乐”

  • 投稿无聊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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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好丽

摘 要:宋仁宗景祐年间,为了改作雅乐,朝臣之间展开热议,史称景祐议乐。其结果,李照等人新作雅乐遭人批评而被废,景祐议乐终无所成。景祐议乐承载着以雅乐正王道的儒家正统观念。不过,景祐议乐中“复古”的理念虽一再被人提及,却始终没有定论。雅乐的“古制”也终于在众多关于古制的讨论中湮没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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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景祐 雅乐 复古

北宋结束唐末五代的战乱割据,立国以后,尤为重视礼乐文化的建设。宫廷演奏的雅乐,宋初一度沿用了后周的王朴律,但不久之后,“太祖以雅乐声高,不合中和”[1]为由,诏和岘参照王朴律而重定乐律。这便是乾德四年(966)的“和岘乐”。但和岘乐并未推行,直到仁宗时代,宫廷乐工仍然遵照的是后周的王朴律。

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判太常寺燕肃上言:“旧太常钟磬皆设色,每三岁亲祠则重饰。岁既久,则所涂积厚,声益不协。”[2]于是将雅乐所用乐器清理一番。

景祐二年(1035)二月,宋仁宗检阅了宫廷乐工,并诏来知晓音乐的李照,询问雅乐声高的问题。李照的答复是:“朴准视古乐高五律,视教坊乐高二律。盖五代之乱,雅乐废坏,朴创意造准,不合古法,用之本朝,卒无福应。”[3]于是请求改乐。

仁宗皇帝对这一倡议很感兴趣,马上下诏重定雅乐。由燕肃负责,又派直史馆宋祁、内侍李随一起办理。而直接从事改乐工作的,就是这位集贤校理李照。

一、李照改乐

李照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黄钟律的音高标准,并制作相应的钟磬。据《宋史·乐志》记载,他先是“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铸钟审之,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下太常制四律。”[4]

累黍的方法,见载于《汉书·律历志》:“度者,……本起黄钟之长;以子榖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量者,……本起于黄钟之龠;……以子榖秬黍中者千二百实共龠。”[5]以黍作为衡量律尺的标准物,这不仅是一种客观依据,更重要的是其中蕴涵着儒家的思想内核以及对雅乐的神秘性解释。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汉书》中并没有详细记载此法的操作流程,所以在雅乐史上,虽不乏拿这种标准来制定黄钟律管的先例,却往往纠缠不清,难以确定。

李照当然也面临着这个问题,他累黍不成,又用“太府布帛尺”为依据,这才做出他所谓的“下太常制四律”的黄钟音高。而同时,他又积极访求“潞州羊头山秬黍”——即《汉书》所载之秬黍——并“自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为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为十二管定法。”[6]几个月后,潞州秬黍终于送到朝廷,李照再次累黍,结果“乃与太府布帛尺合”,李照似乎终于证明了自己的正确性。

不过,事实是,同样是潞州秬黍,李照和稍后的胡瑗则分别得出了不同的黄钟音高。其原因在于李照是“纵累之”,而胡瑗却是“横累之”。可见这种定律方法的随意性之大。同样是依《汉书》的复古做法,结果却众说纷纭,不能统一。

从记载来看,李照的律既不得士大夫们的认可,也不受乐工们的欢迎。“照独任所见,更造新器。所定黄钟律又声极下,乐工歌其韵中无射倍声。……上时博求知音者,听照所言,音官乐工虽知其不可,而不敢非之。”[7]

音官乐工们也自会想办法:“景祐中李照作新乐,又下其声,太常歌工,以其太浊,歌不成声。当铸钟时,乃私赂铸匠,使减其铜齐,而声稍清,歌乃叶而成声,而照竟不知。”[8]歌工们为了自己方便,私下里改了他的钟磬形制。这也是为什么李照自己称所作乐律下太常四律,而其后论者却均言其只“下太常三律”[9]的原因之所在了。而李照对此竟无所察觉,也足以见得雅乐复古的做法,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凭空想象,更多的是理论阐述,而与音乐的相关性倒在其次了。

二、胡瑗、阮逸改乐

景祐二年(1035)四月,仁宗下诏:“中外臣僚及草泽之士有知雅乐音律得失测候之法者,许所在荐闻,或自官司特较试之。”[10]三年(1036)三月,再次下诏访天下知晓音律者。

事实上,雅乐流变至宋,其古制早已湮没不闻,复兴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宋代又恰是俗乐兴盛之时,坚持儒家理想的宋代士大夫力主于雅乐复古的同时,民间乐工可能更关注的则是音乐的娱乐性和观赏性,这一点上,雅乐是无论如何是比不上的。

不过,诏令还是有效果的:“于是,杭州郑向言阮逸、苏州范仲淹言胡瑗皆通知古乐,诏遣诣阙。其他以乐书献者,悉上有司。”[11]

这样一来,就不再是李照一人“随意制作”了。阮逸、胡瑗显然跟李照不一样,尤其胡瑗,他是宋代理学酝酿时期的重要人物。这些人跟李照相比,音乐方面的造诣孰优孰劣虽不得而知,不过,说到雅乐的正统性以及引经据典、援引故事,则胡瑗等人应该是更胜一筹的。胡瑗、阮逸由翰林学士冯元带领,主要职责就是检查典故、讨论历代乐理,从文献记载中梳理雅乐制度。

当然,有理论就得有实践,胡瑗、阮逸也制作了自己的一套律尺钟磬。景祐三年(1036)三月,由冯元领头进上了他们的秬黍新尺,并“别为钟磬各一架”。阮逸认为:“臣等所造钟磬,皆本于冯元、宋祁,其分方定律,又出于胡瑗算术……”[12]理论是可靠的。不过,时人对其评价则是“质之典据,悉无所闻”[13],直接否定掉了。

这之后,阮逸又发奇想,独创“嘉量”法定律。“臣独执《周礼》嘉量声中黄钟之法及《国语》钧钟,弦准之制皆抑而不用。……盖嘉量既成,即以量声定尺明矣。今议者但争《汉志》黍尺无准之法,殊不知钟有钧石量衡之制。”又说“臣所以独执《周礼》铸嘉量者,以其方尺、深尺,则度可见也;其容一鬴,则量可见也;其重钧,则衡可见也;声中黄钟之宫,则律可见也。”[14]阮逸大概突然发现这一方法,兴奋不已。而其时他和冯元、胡瑗等人所造律尺已经进上,仁宗正命朝臣审议。阮逸向仁宗进言,申请用他的“嘉量”之法再做律尺钟磬。于是仁宗也将这一提案交“审乐组”审议,总其事者,乃翰林学士丁度。其时间则为景祐三年(1036)九月,新修乐书《景祐广乐记》告成,对景祐以来的议乐改乐进行了一次总结评定。

这次评定并未特别重视阮逸的所谓嘉量之法,只草草一句“所制铜秤二量,亦皆类此(指类黍尺差舛难定——引者注)”[15]轻轻带过,遂没有下文。

三、邓保信改乐及景祐议乐的结果

邓保信最初是李照的助手之一。景祐二年(1035)九月,因造新乐成,迁官至礼宾副使。大概尝到了甜头,此后邓更积极地参与雅乐改作。景祐三年(1036)六月,邓向仁宗皇帝呈上了自己的乐尺和籥,并说自己是“法《汉志》,可用合律”[16]。

这样,李照乐之外,景祐年间就还有胡瑗、阮逸律和邓保信律以及太府旧律三种律尺。景祐三年(1036)七月,仁宗皇帝诏集了丁度、胥偃、高若纳、韩琦等人共同详定。

丁度的看法是:这些人定律均用上党秬黍但结果不同,乃是因为“黍有圆长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衔,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而“尺既不同,故难以定钟磬”[17]。听完这番话,仁宗算是对他们失望了,阮逸、胡瑗和邓保信的律尚处于议论阶段就直接被否定掉了。

景祐年间参与议乐改乐的这些人,现在来看也实在太不争气了。李照还算雷厉风行,拿出了自己的雅乐方案,其他人则大多只会纸上谈兵。比如丁度,酣畅淋漓地将胡瑗、阮逸以及邓保信等的律尺批判一通之后,自己却拿不出替代的方案来,“今被旨造律管,验音高下,非素所习。乞别诏晓音者总领校定。”[18]这样一来仁宗也只好作罢了。

景祐议乐后期,朝臣中对于雅乐复古运动持否定态度者越来越多,阮逸、邓保信的律尺已经作废,李照乐更是处于被批判的风口浪尖上。景祐议乐终于向着它的反面靠近了。

四、余论

景祐改乐失败了,但其中蕴含的礼乐复古的精神却一直不灭。北宋一朝多次改乐,与其事者所提出的理由,最多的便是“雅乐声高,不合中和”以及“不合古制”。[19]

所谓的“中和”以及“平”“适”“安”等形容词,其实都是一种观念的几种不同说法,而这种观念,“乃是儒家运用音乐的方案所产生的基本原则。”[20]这些原则来源于儒家经典,也是其思想的精髓。儒家所要达到的以音乐教化民众的效果,便全寄托在雅乐上面,而这个雅乐,必须是合乎古制的正统雅乐,也就是说“中和”的观念与古制乃是一体两面,是相通的。宋儒正是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所以才不遗余力地推行雅乐复古的理念。

“不合古制”是宋人最喜欢拿来讨论雅乐的一句说辞。而同时为了证明自己创作的雅乐合乎古制,参与议乐的人如李照、胡瑗、阮逸、邓保信等,或以《汉志》累黍之法,或参验古器物,热热闹闹地搞起了“雅乐复古工程”,使雅乐一时间成为了景祐年间的一个热门话题。

杨荫浏先生在《中国音乐史纲》中指出:“到了宋代以后,复古的思想,相继而兴,直至满清,流风愈炽,对于中和乐的追求,更见得是非常热烈;而这种音乐观对于那个时候的学者们所产生的力量之大,更不消说。”[21]

“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22]雅乐历来被视为与天子德位紧密相连,是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者更是将其视作与王朝的治乱兴衰紧密相关而格外加以重视。而宋人更是因了特殊的历史际遇,在严“华夷之辨”的整体氛围下,将雅乐的古典性、正统性均发挥到了极致。

注释:

[1][3][4][6][11][19][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二六《乐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937-2949页。

[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五,“景祐元年十月壬午”条,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本,1985年版,第1038页。

[5][汉]班固:《汉书》卷二一《律历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7页。

[7]见《长编》卷一百十七,“景祐二年九月丁酉”条,第1057页。

[8][宋]江少虞:《皇朝类苑(一)》卷十九,《宋史资料萃编》第三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508页。

[9]如景祐五年七月,宋绶等言:“李照新乐比旧乐下三律,众论以为无所考据。”据《宋史》卷一二七《乐二》,第2961页。

[10]见《长编》卷一百十六,“景祐二年四月庚午”条,第1046页。

[12][14][15]见《宋史》卷一二七,《乐二》,第2959-2961页。

[13][16][17][18]见《长编》卷一百十九,“景祐三年八月甲戌”条,第1073页,“景祐三年六月丙寅”条,第1070页,“景祐三年九月丁亥”条,第1074-1075页。

[20][21]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上海:万叶书店,1953年版,第10页,第23页。

[22]见《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十九》,《十三经注疏》(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1页。

(闫好丽 四川成都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