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植强 梁保尔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上海 200234)
【摘要】在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由制度增权所带来的权力不会简单地被赋予或移交给社区,社区的权利和主张只有通过自身能力才能转化为权力。本文尝试突破社区制度增权的研究局限,以云南玉湖村和落水村为案例,从经济增权、社会增权、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4个方面阐述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社区发展能力的提升。研究认为:无论是玉湖村的“党支部+合作社”模式,还是落水村的“家庭制度”,两者增权形式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区组织能力、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其中,经济增权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社会增权为其提供组织保障、信息增权为其提供决策依据、教育增权为其提供能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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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能力提升;增权效能
Doi:10.3969/j.issn.1007-0087.2015.02.006
作者简介:潘植强(1991-),男,安徽芜湖人,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区参与和社区增权、区域发展和旅游规划研究。梁保尔(1953-),男,上海市人,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遗产旅游、旅游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12ZS195)支持。
“乡村发展”作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话题,也是社区旅游研究者学术关怀之所在。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缓解就业压力以及转变经济结构的有效手段,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旅游发展实践中,社区因处于“无权”或“去权”的弱势地位,使得旅游发展为政府和开发商所控制而非社区利益为主导。社区在参与过程中只被当作客体而非主体,致使旅游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利益从当地社区流失,造成“旅游漏损”现象。因此,社区居民作为旅游资源持有者,并未成为真正的获益者[1]。在此情况下,社区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2],甚至采取更为极端的暴力手段,使社区旅游发展陷入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的泥潭。
对于社区因“无权”或“去权”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国内外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社区参与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过程,而非简单的经济或技术过程。社区参与旅游收益的分配,不单单是行动主体之间的经济问题,旅游收益的获取归根结底在于行动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4]。因此,要使社区真正参与到旅游发展中,实现社区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仅凭将农业用地转变成旅游用地、将社区居民转变成旅游经营者是不够的,还必须着重审视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社区参与能力的建设。
在此情况下,国内外旅游研究者逐渐将社区参与研究由技术层面与经济层面转向权力关系[4]和社区增权[5]-[6]两大视角,以期探索实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有效路径。然而在探索符合社区旅游发展实践的增权之路时,国内大部分学者将目光聚焦于社区外部制度增权上,鲜少关注社区参与能力的提升对制度增权效能的影响,忽略了由制度增权所带来的权力不会简单地被赋予或移交给社区,社区只有通过自身能力才能获取相应的权力。
正是基于对社区旅游发展现状及其成因的深入分析,本文尝试突破社区制度增权的研究局限,以云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湖村和宁蒗彝族自治县落水村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增权、社会增权、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4个方面阐述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能力建设,侧重通过提升社区参与能力的方式探讨实现社区增权的有效途径。因此,社区如何通过经济增权、社会增权、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来增强自身参与能力,这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回顾
社区参与,又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通常是指“目的地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旅游规划和旅游决策中,并达到一定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实际发展和旅游管理中,实现社区的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7]”。西方学者Murphy(1985)最早将社区参与理论运用到生态旅游研究中,并提出“基于社区的规划”发展理念[8]。此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逐渐受到国内外旅游研究者的普遍认同。然而,在社区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利益分配过程中,相对弱势的社区因缺乏主张自我利益的权力而处于“无权”或“去权”状态,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合谋”主导了社区参与的全过程,社区及其居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占。
面对上述社区参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内学者在审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现状和成因后,逐渐将研究目光转向社区增权。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保继刚、孙九霞、左冰等率先将旅游增权理论引入中国,并以民族旅游社区为例,通过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6]、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9]等制度增权路径来实现社区增权。然而大量社区旅游发展实践表明,“制度增权的实施仅解决了社区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无权”或“去权”状态,社区旅游发展仍被政府与开发商所控制,社区及其居民作为旅游资源持有者常常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10]”。社区居民由于经营信息[11]、运营资金[12]、管理能力[13]的缺乏,使得由旅游发展所带来的合法权益仍继续被政府、开发商所侵占。针对这一情况,国内旅游研究者开始逐渐将社区参与能力建设引入到增权研究中。受此影响,国内学者孙九霞(2008)以Scheyvens所提出的4维度社区增权框架为基础,提出从经济、心理、社会以及政治4个方面对社区进行赋权,以加强社区参与能力建设[5]。同时,相关研究也发现,在贵州郎德苗寨[14]和西江苗寨[15]等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组织增权已然成为民族村寨旅游地社区增权的有效途径。
上述研究成果很好地从制度增权角度出发,为解决社区参与过程中社区无权、失权的本质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为通过外部制度增权赋予社区参与能力的后续研究提供了铺垫。然而,已有研究较少考虑到外部制度增权所赋予的参与能力本身就需要社区自身能力予以保证;同时未对如何通过增强社区组织能力、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来提升社区增权效能展开系统研究,忽视了提升自身参与能力对实现增权效能的重要性,这为本文展开提供了足够的研究空间。
(二)增权效能与社区参与能力的关联
社区增权意味着社区旅游发展的原有决策者将转向处于相对边缘的社区及其居民,这表示无论是制度增权还是自主增权,其增权受体均要落实到社区及其居民身上。然而,从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确立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力的制度增权,需要以社区自身力量予以保证;在没有社区自身参与能力的支撑下,单纯由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的外部制度增权将流于形式。因此,在充分考虑社区及其居民诉求基础上提出的自主增权,也必须以培养社区组织能力、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为核心,重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能力的提升,即社区自主增权的实现也将落实在提升社区参与能力上。
本文认为,由外部制度增权和内部自主增权合力形成的社区增权,应落实到社区参与能力充实与提升之上。因此,在对社区进行增权的过程中,不管是以赋予社区参与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增权,还是以社区参与能力为增权核心的自主增权,两者增权效能的实现均应落实到社区参与能力提升上。
二、案例地基本情况
(一)玉湖村基本情况
玉湖村下辖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乡,位于中国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核心区内,素有“雪山第一村”的美誉。通过分析及归纳,玉湖村社区旅游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初步发展阶段(2000-2003年)、精英带动阶段(2003-2004年)、规范提升阶段(2004-2005年)、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详见表1。
(二)落水村基本情况
落水村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乡,是泸沽湖地区最先开发旅游的摩梭村寨,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为全球50个“模范社区”之一。通过分析及归纳,落水村社区旅游发展大致分为4个阶段:初步启动阶段(1989-1991年)、自主发展阶段(1991-1996年)、政府介入阶段(1996-2004年)、多元管理阶段(2004年至今)(见表2)。
三、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的案例研究
作为提升社区增权效能的重要路径,加强社区参与能力建设不仅能为制度增权的落实提供能力保障,同时也能使自主增权协同制度增权共同扭转社区及其居民“无权”或“去权”的局面,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增权。因此,本文从经济增权、社会增权、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4方面出发,分析玉湖村和落水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如何提升社区参与能力。
(一)经济增权
经济影响是社区旅游发展最为显著的特点,社区旅游所带来的正面经济效应一直为国内外旅游研究者所重视[5]。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社区及其居民不仅无法参与收益分配之中,其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显著提高,处于经济去权状态。针对这一情况,Scheyvens(1999)指出,要改变社区居民经济去权状态,就必须从合理分配旅游收益和提高收入水平两方面,对社区居民进行经济增权[17]。
在玉湖村案例研究中,玉湖村在社区旅游发展前绝大多数社区居民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尽管在初步发展阶段少部分社区居民收入有所提高,但绝大部分旅游收益却被“社区精英”养马东家所控制,社区居民仍处于经济去权状态。针对这一情况,为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玉湖村旅游开发合作社重点打造骑马徒步生态观光旅游项目,使社区居民人均收益由2003年的937元增至2010年的3500元。收益的增加使玉湖村居民积极参与到旅游发展之中,同时也为社区参与能力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在落水村案例研究中,落水村在社区旅游开展前的经济收入主要以打猎、种地为主。但随着游客数量的逐渐增加,收益的驱动致使落水村旅游发展处于无序状态,这使得原本经营和管理能力较弱的社区居民无法提升参与旅游发展的能力。因此,为解决社区居民经济去权问题,落水村规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划船、牵马以及集体民俗表演等项目,所获旅游收益将平均分配。在此情况下,落水村社区参与过程中的居民收益矛盾得以缓解,社区参与能力也随之提升。
(二)社会增权
在业已分化的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社区居民“好分而不善合”的弊病严重影响着居民旅游收益的获取[5]。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处于“散众”的社区居民为各自旅游收益,不仅不能彼此间合作,而且还互相争夺旅游资源。因此,为谋求社区在行动主体利益博弈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社区亟需成立基层旅游发展组织,改变社区居民“散众”状态。
在玉湖村案例研究中,玉湖村是典型的以基层旅游组织带动社区旅游发展的地区。在旅游发展初期,玉湖村通过成立玉湖旅游开发合作社,实行党支部联合合作社共同经营玉湖村社区旅游。这一“党支部+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带动旅游的发展模式,使玉湖村旅游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完全掌握在社区及其居民手中,从而很好地落实了制度增权所提出的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等增权措施。
与玉湖村基层旅游发展组织相比,社区传统组织在旅游发展中也发挥着较好的作用,落水村就是以社区传统组织带动旅游发展的典型。落水村在推进社区旅游发展中规定社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旅游经营和收益分配,这种以村规民约的传统方式所制定的“家庭制度”,将落水村居民聚合为整体,增加了落水村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社会资本。
(三)信息增权
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社区居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5]。因此,信息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性规定,在社区旅游的发展、规划与管理中也不能例外。
在玉湖村案例研究中,作为以“党支部+合作社”模式促进旅游发展的典范,玉湖村为保证社区旅游信息公开,村党支部与合作社实行“三公开”原则,对门票分配比例、社区办公经费以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旅游经营信息向居民定期公开。这种做法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同和支持。
在落水村案例研究中,社区旅游发展信息的公开主要体现在集体旅游表演的收益分配上。在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的旅游划船项目中,社区所有家庭分为2组并设队长,每组对划船次数及坐船人数、费用进行登记,并开三联收据,一联留底,一联队长保留,一联给出船人,当日收工后或次日开工前,核对当日收入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尽管落水村信息增权路径较为简单,但在摩梭社区旅游发展中却起着重大作用。落水村对旅游收益分配信息的公开,极大地激发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意愿;同时为获取更多旅游收益,落水村居民也积极地增强自身参与能力。
(四)教育增权
尽管信息增权是保证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所获收益不受侵占的有效手段[5],但受教育水平及教育年限的限制,绝大部分社区居民对信息的理解与处理能力是有限的,这使得由信息增权带来的社区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决策等相关信息并不能完全为社区居民所利用。因此,在对社区及其居民进行信息增权的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增权,以提升组织能力、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
在玉湖村案例研究中,玉湖村非常重视对居民的教育增权,为提升社区居民综合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村内通过设立教育基金以加大对居民教育的投入,并开办多期旅游经营、管理以及服务技能的培训教育班;同时,为加强对村内种植业的培养和扶持,合作社定期向居民进行种植实用技术培训。在落水村案例中,语言的差异使落水村摩梭居民与旅客交谈困难,严重阻碍了社区旅游业的发展。由于落水村居民以摩梭语为主,因此在对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增权时,除了对居民经营与管理家庭旅馆的技能进行培训之外,还对经营家庭旅馆人员进行汉语培训。对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的划船、牵马以及集体民俗表演等旅游项目,落水村则是以老人带新人的方式使新一辈人掌握划船、牵马以及民俗表演的技巧。
四、研究结论
(一)经济增权为加强社区参与能力提供资金支持
作为完善社区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的有效手段,经济增权使旅游收益的分配不再局限于政府、开发商以及部分社区精英之间,社区及其居民的收益诉求逐渐受到重视。在玉湖村案例中,“社区精英”养马东家和社区居民之间收益分配问题的合理解决,诱发持观望态度的居民参与到旅游发展中。在落水村案例中,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划船、牵马以及集体民俗表演的“家庭制度”,使得由政府、开发商以及社区精英所独享的旅游收益逐渐为社区居民所享有。因此,不管是限制在社区居民之间的旅游收益分配,还是政府、开发商以及社区等多方行动主体之间的旅游收益分配,经济增权在增加社区及其居民旅游收益的同时也解决了因经济贫困而无法参与旅游发展的难题,为加强社区参与能力提供资金支持。
(二)社会增权为加强社区参与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通过社区旅游合作社、社区旅游行业协会及社区旅游协调小组等基层旅游组织的培育以及社区传统组织的整合,社区原有“散众”状态逐渐得到改变;在这一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以及组织认同也在实践中得到强化和落实,进而凝结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资本[19],使得社区在与政府、开发商以及社区精英的利益诉求中更加受到重视。在玉湖村案例中,村党支部与基层旅游发展组织“玉湖村旅游开发合作社”联合形成的“党支部+合作社”发展模式,为社区参与能力的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交流平台。在落水村案例中,以家庭为单位联合形成的较为封闭的社会网络体系——社区传统组织,使任何意图参与旅游发展及收益分配的外部行动主体都要在既定的“家庭制度”中进行,增加了社区居民在多方行动主体博弈中的社会资本,为社区参与能力的提升奠定了组织保障。
(三)信息增权为加强社区参与能力提供决策依据
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不经济、不理性的选择或是旅游收益受损下的极端反抗行为,均是因其所获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因此,社区及其居民作为旅游发展的行动主体之一,政府、非政府组织或是社区内正式、非正式组织应当对其进行信息增权,使其合法地享有获得社区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决策等相关信息的权力。无论是玉湖村案例中实行的“三公开”原则,亦或是落水村将集体旅游表演收益情况以“三联式”形式进行公示,这不仅能有效预防政府、开发商或是社区精英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而垄断旅游发展带来的收益,同时也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经营与管理提供选择依据。
(四)教育增权为加强社区参与能力提供能力支撑
随着社区旅游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社区居民的组织能力、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都有所增长,但较低的综合素质严重制约了参与程度的提升。作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最好的钥匙”,在提升社区参与能力时有必要引进教育增权,即通过系统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使社区居民的知识、技术以及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从而提升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适应能力和潜力[18]。玉湖村在社区旅游发展中创办农民夜校、设立教育基金、开办培训班等措施,正是为提升社区居民综合素质以及组织、经营与管理能力;相比较玉湖村教育增权的方式,落水村的教育增权方式则充分体现出摩梭社区通过文化凝聚形成的“口耳相传”的传统。在落水村摩梭社区的“熟人社会”中[20],“口耳相传”的增权形式大大减少了社区居民提升参与能力的成本,尽管不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但仍为教育增权形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借鉴。
五、讨论与展望
无论是玉湖村的“党支部+合作社”模式,还是落水村的“家庭制度”,这两种不同的社区参与能力提升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区组织能力、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两种提升形式已嵌入到当地社区旅游发展之中,并对包含政府、开发商、社区精英以及社区居民在内的各行动主体产生约束与协调作用,从而提升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经济增权在增加社区居民旅游收益的同时,解决了居民因经济贫困而无法参与旅游发展的难题,为社区参与能力的加强提供资金支持;(2)社会增权改变了社区原有“散众”状态,增加了社区居民在多方行动主体博弈中的社会资本,为社区参与能力的加强提供组织保障;(3)信息增权能有效防止社区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的不理性选择,为社区参与能力的加强提供选择依据;(4)教育增权通过系统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使社区居民的知识、技术以及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为社区参与能力的加强提供能力支撑。
然而,在面对如何通过社区参与能力的提升以增强社区增权效能的过程中,上述两个研究案例也留给我们一些值得深层思考的问题。伴随着旅游发展的不断推进,由社会增权而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在与以政府和开发商为主的外部行动主体博弈中,是否能在政府行政力与开发商资本力的冲击下继续维系着社区利益表达机制?如何让其他利益主体的行动“嵌入”到已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并在提升社区增权效能和参与能力的基础上谋求经济利益?这些问题也应在社区增权效能和参与能力提升的后续研究中进一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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