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茹
【摘要】近年来,新闻失范现象的增加引发了公众对新闻伦理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讨论。如何践行新闻专业主义,在获取新闻价值的同时遵守伦理道德规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以姚贝娜事件为例,对新闻价值及新闻伦理二者关系进行具体说明,并指出平衡策略,规范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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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伦理道德新闻价值新闻专业主义
近年来,随着虚假新闻的不断增多,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和新闻侵权事件的日益涌现,记者的新闻操守及媒体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大众质疑,由此衍生出对新闻伦理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讨论。从2005年记者抓拍老人雨中摔倒到2015 年《深圳晚报》拍摄姚贝娜遗体事件都显示出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的冲突。一方面媒体的性质和受众的需要决定了记者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另一方面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也包括新闻媒体的约束机制是法律和道德的自律,特别是后者。理论上来说记者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应该兼顾道德规范,不做有损事件当事人权益、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报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记者常因为过度追求新闻时效性、趣味性等价值而忽视新闻伦理道德的约束,从而出现道德失范现象。本文将以姚贝娜事件为例,对新闻价值及新闻伦理二者关系进行具体说明,并指出平衡策略,以更好地践行新闻专业主义,规范新闻报道。
一、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
(一)二者冲突的表现
1、概念范畴及新闻主体的不同
(1)概念范畴不同:前者强调选择标准,后者强调规范选择。一般来说,新闻价值指的是“选择和衡量新闻事实的客观标准,即事实本身所具有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特殊素质的总和”。它是记者选择新闻报道与否的依据,是判断什么样的新闻具有有效信息并能满足公众需要的客观标准,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记者及媒体的价值倾向。而新闻伦理道德则是指“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它规定了记者在新闻选择和传播过程中遵循的法律和道德标准,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是增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的关键步骤。对比两个概念,新闻价值侧重说明选择新闻的标准,而后者强调报道新闻时的行为规范,表面上看二者范畴不同不构成冲突,但在实践中记者一味追求新闻价值,追求真实、新鲜的报道就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事件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造成冲击,进而损害媒体自身的形象。例如在姚贝娜事件中,《深圳晚报》本意是要真实记录姚贝娜遗体眼角膜捐献过程,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但是他们未经家属同意进入太平间并且拍照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伦理规范,尽管事后《深圳晚报》还原了事件当天现场的真实状况及记者采访过程,但不可否认媒体这种对逝者的报道方法,对于逝者本身及其家属都是不尊重的,某种程度上侵犯其隐私权。
(2)新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包括媒体和受众,后者主体为媒体。除了之前提到的新闻价值的定义,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价值是客体的新闻要素对新闻主体的影响,所谓新闻主体既包括选择和传播新闻的媒体,也包括接受新闻的受众。也就是说新闻价值不仅决定了媒体选择什么样的新闻,也决定受众接受什么样的信息,并且参与信息的讨论和反馈。新闻价值既要符合媒体的价值取向,同时要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而新闻伦理道德如上所说是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约束,其主体为媒介而非受众,是社会道德体系在新闻领域的体现,具有专业性。
2、新闻价值要素与新闻伦理的冲突(1)新闻的时新性和真实客观报道事件的冲突。进入新时代特别是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时新性成为媒体竞争的首要因素。谁能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把握先机,谁就掌握了媒体竞争的制高点。同时信息发布速度快也意味着内容新颖、新闻价值最大化,更易被受众关注。然而,媒体和记者如果过分追求报道速度,缩短前期调查、中期采访和后期核实的时间就很可能出现新闻失真现象,新闻来源不明、事件分析不清甚至掩盖真实情况的报道一旦刊登对社会舆论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新闻的重要性、显著性和法律制度及新闻事件当事人利益的冲突。新闻重要性是指事实对受众及社会的影响程度,而新闻显著性对象是受到公众关注的人或事,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即涉及到的事件主体都是为公众所关注的,都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不是所有重要性高、显著性强的信息都能成为新闻,当干扰了正常的法律程序或对事件当事人、目击者造成名誉、隐私甚至生命安全的伤害,违背了新闻伦理乃至社会道德时,必须及时对这种行为加以制止。姚贝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受到大众的喜爱,她的溘然长逝在引发公众惋惜的同时竟也成为各家媒体争抢的新闻,如此便出现了《深圳晚报》这类做法。尽管身为媒体人有责任报道事件现场情况,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护。
(3)新闻的接近性、趣味性和客观报道新闻的冲突。受众地域和心理上的接近以及对娱乐化新闻的追求使得记者在报道时为了迎合这种需求而有失偏颇,过多传递自身的感情倾向。这种传播方式会降低新闻的客观性,对大众造成误导。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
1、复杂的利益关系
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既是国家政府大政方针的宣传渠道,也是人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同时它自身也是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商业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媒体会受到来自政府、公民、经济团体等多方面的管控。一方面要对国家、社会、受众负责,另一方面要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特别是随着媒介商业化诉求的增强,商业利益主导媒体报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便出现大量新闻失范现象,媒体过分追求新闻价值和受众的关注度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却缺少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及对采访方式的考虑。
2、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媒体作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该受到来自法律、行业规范、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然而事实上至今我国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行业自律条例虽然存在但并不完善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重要监督主体的行政部门没有承担足够的责任。另外,在传播过程中受众除了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应是媒体的推动者,要具有分辨是非的眼光,监督媒体行为。
3、媒体自身缺乏约束
随着信息的不断冲击,大量媒体迅速成长吸纳了众多从业人员,这些人专业素养各不相同,素质较低的人在采访报道中容易出现道德失范问题。媒体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也易造成记者对新闻价值的曲解,为了获得“有价值”的新闻或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不惜违背新闻伦理。
二、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规范的平衡
(一)完善监督机制
1、外部监督
对于新闻行业的监督首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约束,建立专门的新闻法对媒体经营管理及记者行为具体规定,同时行政部门在不干涉新闻自由的同时加强对新闻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完善新闻伦理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公众对媒体的监督。作为传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以社会道德标准为依据来监督媒体行为。
2、内部监督
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媒体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要反思是否符合当事人利益,是否符合新闻道德乃至社会伦理,是否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争取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增加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
(二)体现人本思想
新闻媒体之所以出现大量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以人为本”。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为了拍摄所谓的“热门事件”纷纷聚集到太平间外等候采访,甚至未经允许进入到手术室。或许如《深圳晚报》所说他们并没有做出过分的举动,但是这种采访方式是否合适,是否对逝者、对其家属做到足够的尊重呢?
美国南卡诺莱娜州立大学教授埃德温·玛丁曾说过:“摄影记者也像一般人一样可能是善良,也可能是卑鄙;可能是关心他人,也可能是自以为是的;可能是礼貌的,也可能是粗鲁的。但摄影记者应该是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的;摄影记者应该被培养成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的;摄影记者的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嘉奖。”不只是摄影记者,每一位以传递真实信息、贯彻新闻理念为目标的记者都应该善良、礼貌的报道事件的主体,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思考。“以人为本”不仅指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更是指记者要怀有社会责任感,对公众负责。
(三)明确价值的内涵新闻行业中的“价值”不仅指新闻价值,也代表着新闻职业价值、新闻道德观以及媒体的社会价值。记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一份子,必须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追求与新闻价值、新闻职业价值的统一。作为新闻的选择和传播者、社会的推动力量,当三者出现矛盾时,记者要能够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不能以敬业爱岗作为自己违规采访的借口,为获取有价值的新闻而侵犯他人的利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剥夺记者揭露社会黑暗的权力,但在报道中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违背新闻伦理。同时,媒体也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处理好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对于传媒行业和新闻工作者来说,追求新闻价值和实现自我价值无可厚非,但要受到新闻伦理规范的制约。维持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平衡,在向受众传递客观真实信息的同时保护事件当事人的利益,注意报道方式,相信传媒行业的公信力也将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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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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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