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群
【摘要】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近年来,案件报道呈现出了明显的程式化倾向。如何突破这种陈旧模式,本文提出了对案件新闻进行“事件化”报道的思路。文中以具体案件为例,从契合案件发生时的背景、挖掘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把握案件的个性化细节等方面着手,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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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式化事件化新闻价值
一、当前案件类报道的程式化窘境
案件报道一直受到媒体青睐,众多媒体都将案件报道作为“重头戏”。但在新闻实践中,案件报道日渐陷入程式化的窘境。所谓的程式化,就是在案件报道中,长期使用固有的写作模式与套路,使得受众对纯粹案件新闻的兴趣锐减。
案件报道呈现程式化,有客观与主观方面的多种因素——
其一,抢发新闻,不深入采访。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时效性的争夺日趋白热化。记者在获取相关案件的信息后,便按照固定的套路简单处理,“第一时间”将新闻发出,而不再进行深入采访。
其二,满足于浅层信息,不深度挖掘。随着政法部门对信息公开的重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常常向媒体主动披露相关案件信息,并给记者提供通稿,部分记者出于懒惰心理,满足于相关办案方提供的浅层信息,不愿再对案件深度挖掘。
其三,法律知识的制约,使得采访浅尝辄止。每起案件均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想把案件写成有深度、有含量的新闻报道,须建立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之上。一些记者受法律知识局限,加之又不愿学习了解与所涉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查询相关资料,采访难以深入,便只能局限于固有的模式与套路,很难写出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报道。
二、“事件化”报道提升新闻价值
案件报道亟待突破固有模式,探索一种全新的形态。对案件新闻进行“事件化”报道,不失为提升案件报道新闻价值的有益探索。
所谓事件,一般是指历史上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而案件,则是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显然,案件只是事件中具有突出矛盾特征的一部分,它距离大多数人相对较远,只与诉讼参与者及涉案人群的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公众对事件和案件的关注度,有着较大的差别。
数年前,合肥某科研所的退休研究员胡先生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把夸大宣传其能力和荣誉的科研所医院告上法庭,媒体广为关注。诸多报道中,省直一家媒体记者独具视角的报道抓住了受众的眼球。胡先生与科研所医院的诉讼,涉案范围、诉讼标的和影响力都比较小,若仅仅报道案件庭审过程及判决结果,它最多只是一条让读者感到“有趣、意想不到的”社会新闻,不会留下深刻印象,更不具新闻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已退休的研究员,居然与他所注册的并“善意褒扬”自己的医院对簿公堂,其背后的不为人知的故事,不是一张平面的起诉书、答辩状或判决书可以概括得了的。如果记者只依赖法律文书来采写新闻、或采用法院提供的判决结果的通稿,即便做到了客观真实,也不过是一张“平面图”而已,远不能满足读者触摸新闻事件内核的心理需求。
胡先生诉科研所医院侵犯名誉权一案,缘于院方发布的医疗广告。省直一家新闻媒体记者深入采访获知,科研所医院为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把只在该院挂名注册而实际并未在此行医、曾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胡先生作为“招牌”,以各种方式夸大事实对外发布广告。在广告宣传中,胡先生的科研经历、能力及其所获得的荣誉均被院方延展、拔高。
现实生活中,夸大其词、子虚乌有的虚假医疗广告危害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深恶痛绝,也历来为各级政府要求治理和相关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为此,记者将原本只有部分人群关注的“寻常”的民事案件,与全民关注的“整治虚假医疗广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紧密融合,从庭审的小视角拓展开来,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立体的、全方位的“事件化”报道,激发了读者的兴奋点、关注度,其显现的新闻价值不言而喻。三、如何将案件新闻“事件化”
实际上,将案件新闻进行“事件化”报道,其实质仍然是要将新闻的分量做足、做出更能满足读者需求的深度报道来。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把案件放置到一定的背景里审视跳出案件看案件,契合案件发生时的背景,表现出具有戏剧性、曲折性的事件本质,案件报道才具新闻价值。
2007 年发生在广州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人们至今仍时常谈及。绝大部分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并没有或者说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将案件置于银行自动柜员机一度屡遭侵财犯罪的背景下,分析许霆从其仅有171 元余额的信用卡中连续170 多次取走17 万多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秘密窃取”,为公众释疑。2007 年12 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级法院不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的重审判决;许霆再度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原判。根据“许霆案”一审、重审和终审的判决结果,众多媒体在报道中充分引用法律条文、过往判例和法律专家的观点,让读者通过有效阅读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2、从案件发生发展中挖掘出真正原因
案件的形成存在种种因素,且处于一种潜在的动态变化中,其产生的冲突及带来的影响,社会最为关注。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08 年3 月对一起飞行员辞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终审判决辞职飞行员向原所在航空公司赔偿179 万余元。在报道案件庭审过程中,有记者深入采访发现,两年时间里,仅武汉地区就发生3 起、超过10 名飞行员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的事件。据介绍,我国每年培养飞行员的总数为600 名到800 名,远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事业之需。飞行员的稀缺,是造成同行“挖墙脚”的根源。新入市的民营航空公司为保障正常运营,不得不出高薪挖同行的“墙脚”,有的飞行员跳槽产生的赔偿费用,也由民营航空公司垫付。由此,飞行员跳槽事件在多地接二连三上演。社会各界在关注案件庭审的同时,对因飞行员稀缺而引发的飞行员频繁跳槽事件更为关注:这样“跳来跳去”又面临高额赔偿,会不会影响飞行员的情绪进而影响飞行安全?将这一案件如此予以“事件化”的深度报道,回应受众关切,其新闻价值必然提升。
3、在案件中发现个性化具有表现力的细节
看似静态的案件新闻其实起伏不断,记者有心,便可让有新闻价值的鲜活“故事”浮出水面。曾有“安徽第一村”之称的合肥市包河区隆岗村原书记受贿案开庭审理时,前去采访的多数记者在开庭一段时间后便离开法庭,返回所在单位等待案件判决结果的通稿。而其中一名记者却自始至终端坐在法庭内旁听,认真观察庭审中出现的变化,并通过庭外与案件当事人交流沟通,把握住了一个具有个性特征的细节,撰写出《自称“献计”获奖29 万》一稿,受到媒体同行和读者好评。在采访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过程中,记者应用心参与,与案件新闻自身的变化、发展同步,“制造”出具有表现力的与众不同的新闻作品。
当然,对案件新闻进行“事件化”报道,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悬念迭生、侦查技术含量很高的案件来说,读者还是更希望获得原汁原味的案例通讯;那些不具典型意义、缺少解剖价值的案件,也难以进行“事件化”报道。笔者认为,将案件新闻“事件化”是对提升其新闻价值的探索,前提是案件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否则的话,把一杯白开水全倒出来,它仍然不过是一杯淡而无味的白开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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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陈燕霞,《浅析如何加强和规范案件报道》[J]《. 中国广播》,2014(5)
②黄斌,《正确处理好案件报道中的“八大关系”》[J]《. 声屏世界》,2002(12)
③韩家文,《案件报道的特点与案件的选择——关于新闻媒体案件报道的思考》[J]《. 新闻爱好者》,2005(7)
(作者单位:安徽日报社政治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