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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纠纷对策分析

  • 投稿唐宝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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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松旺

【摘 要】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闻媒介竞争的加剧,以及新闻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新闻侵权诉讼骤升,特别是隐私权诉讼层出不穷,不但可能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受害人或者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本文探讨了新闻媒体如何免于新闻侵权诉讼及在诉讼中如何减少损失,以为司法和新闻活动提供些许可资参考的视角,最终实现公民隐私权得到保护和新闻媒体健康发展的双赢或者多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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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私权 新闻侵权 公共利益 抗辩事由

谁都不希望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在自己头上,怎样预防新闻侵权发生呢?一旦有了官司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呢?需要我们探讨出科学有效的规则和措施,而且这些规则和措施运用是否得当,效果是大不相同的。

一、司法实践和新闻实践争论焦点

从司法实践和新闻实践来看,一些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特别是隐私权纠纷的争论焦点大多有以下几个方面:

报道内容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报道内容是否是公众合理兴趣所在;报道内容是否是为了隐私权人的利益;刊登的内容是公开的事实还是隐私权人的隐私;无法联系到隐私权人并征求其同意能否视为隐私权人已经同意,这是能否作为针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的过错”抗辩事由;媒体内部交接失误能否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报道“真实客观”能否作为侵犯了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策略

(一)国家角度

立法上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和范围、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侵害隐私权责任。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收集、储存、公布个人资料须得本人明确同意贯穿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全过程,但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并消除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

(二)社会角度

法律的作用有限,只能对具体的行为作出约束,但现实中的一些观念很难消除,应创造一个比较友善和宽容的环境,然而,这种社会环境的营造是国家和每个公民共同营造的。

(三)公民角度

法律上人人平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虽然无力改变被侵害的事实,但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四)媒体及其从业者自身角度

1、诉讼发生之前

建立新闻从业者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自律。

增强证据意识。在采访报道的整个过程中及时保存证据,包括书证(采访笔录)、物证(留存原稿和相关材料)、证人证言(被采访对象签字)、视听材料(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这样才不致于导致法庭举证不利。

提高法律素养。随着侵犯隐私案数量的不断增多,记者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明白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有所不同。

增强侵权诉讼意识。American journalism Review总编辑兼首席副总裁Rem Rieder曾表示,在竞争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强烈的欲望去获取新闻,谁也不希望被打败。但是必须记住,在一条新闻上被打败总比在报道错误信息之后遭到重创要好。记者和编辑要经常自我提醒,这样做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轻率而侵害了特定人的隐私权。有时即使被证明刊发的材料是虚假的,虽然你没有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你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而遭到诉讼。①

规范操作规程,避免隐性采访,在采访时说明记者身份,并告知要把他的某些个人信息发布;把好内容、文字和法律常识关,必要时在发稿前请消息源审查稿件;辨清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

借鉴美国的《职业记者协会伦理准则》中的报道原则:探索真相并报道之;把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和范围。

正确的选择应该在追求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量的幸福和利益,同时把伤害减少到最小。即列出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名单;列出每一种选择的可能后果;加权可能的利弊,对重大的利弊加上权重;选择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或者给最少人招来最小害处的方式。很多新闻工作者倾向于用米尔的利弊权衡方法,虽然仅仅一条哲学思维方法并不能解决每一个伦理问题,但是新闻从业者还是应该问自己这些问题,也许不能取悦读者,甚至不能让自己高兴,但是至少可以肯定,在现有的情况下,这样会做出最佳的选择。②

角色扮演。如果你是隐私权人或他的律师,你会从报道中的哪个角度或哪些内容入手来指控,或者这样做是否使起诉者有足够的证据胜诉,从而随时提醒自己的新闻行为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去完成。

刊登正确信息并不能让媒介避免诉讼,媒体或许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来缓和被侵犯者的情绪从而避免一场官司,这样做也可能成为媒介良好信誉的证据,也可以在法院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减轻责任,虽然并不能减少刊发个人隐私的危害。

使用相对模糊的事实进行报道,虽然如果权利人通过有关个人外貌或者所处社会地位的内容,可以证明新闻中的人物指的就是他,他依然可以起诉你,但是这可能是一个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上策。

2、诉讼过程中

从具体的新闻侵权诉讼实践或别的司法实践中可知,诉讼中,适当的提出自己的抗辩事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虽然判定侵权,但是法庭权衡庭审中的抗辩事由做出相对轻的判决,特别是在法制相对不太健全或完善的现今形势下。

所谓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是指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以及一切有关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③抗辩权则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当一则新闻报道发表后,有人提出该报道构成侵权,那么该新闻媒体如何提出适当的抗辩事由,以求自保呢?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抗新闻侵权主张的正当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报道具有新闻价值,主要针对的是肖像权的侵害;履行议论监督的职能;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经过受害人同意;属于正当评论;保护公共利益。如果不揭露“个别的人”的情况可能会成为“社会的某种祸害”时,那么这种“个别的人”的情况(隐私)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即这时媒体对这种个人隐私的报道,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是为了公众知情权;是公众合理兴趣;权威消息来源;④因为现行法对隐私权侵犯的归责原则尚无具体规定,故可以在汉德公式中个人的预防成本大于或等于预期事故成本,即媒体没有过失角度来抗辩,亦即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在进行诉讼抗辩的同时谨防新闻的二次侵权,包括对原告及其他当事人的二次侵权、对司法的干扰、对法官的名誉损害在我国调解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因此诉讼中可以通过调解来缓解双方矛盾,从而使处于诉讼劣势的媒体减少损失,如果侵权程度没有达到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程度,还可以依法通过私了解决,这样既可以使知道隐私的人减少,而且还可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尤其是在折中纠纷没有公开乃至引起诉讼的时候。

新闻侵权难免发生,但与其事后被追究,不如早做防范。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公民权的日益重视和现实需要,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法制会完善起来。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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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②卡罗尔·里奇 著,钟新 译:《新闻写作与报道训练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60、200

③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00

④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4

⑤杨立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M].《中国记者》,2000(2)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