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刚淮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据《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学校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它反映了时代、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要求,也反映了学校办学特色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学校教职员工集体智慧的结晶。制定学校章程意义重大,但是从现状看来,不少地方和学校对于学校章程的重视还不够,有的学校章程缺乏严谨性,甚至存在明显的缺失。那么,怎样的章程才算是好章程呢?或者说,学校的好章程有什么必备条件呢?笔者分析认为,好章程不能缺少以下这几点:
一、符合规律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他们是一致的。作为同一类型的学校,担负着相同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其组织属性、职责义务、培养目标、学制长短、工作规范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学校有着相同的办学和管理要求,遵循着基本的教育规律和原则。因此,在办学的大政方针、法规依据、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办学规制等方面,应该有着相同的规范原则。这些项目条款都应该符合学校共性的规律。如果一所学校的章程在这些项目条款上遗漏或者违背,自然不符合要求。如果有的学校的章程因为强调个性,而制定一些违反共性规律的条款,则显然不行。如某校章程中有一条“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行使对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议工作”,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这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条款要求,错误理解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对此,为保障学校章程制定科学规范,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部署各学校制定章程时,专门进行了培训,提出具体的格式和规范要求,尤其是对于相同类型学校的共同属性和规律方面的条文,甚至规定同一的表述,以确保原则要求不走样。也有些学校的章程因为存在归类不够科学,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还专门咨询或者聘请一些熟悉教育法规的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加以修改调整,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以此确保学校章程的科学、严谨,维护学校章程的神圣与庄严。
二、体现个性
学校章程作为本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应该是基于学校实际,又指向本校实际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该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展现本学校的文化特质、地域风貌和师生愿景等。一所乡村学校与一所城区学校,办学的方向、管理的模式、师生的规范、追求的愿景等,都会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便是同一区域的两所学校,也都会存在着不同的办学思路和教育模式。举个简单的例子,现行学校管理模式都是校长负责制,因为两所学校的校长不是同一人,校长的教育理念和理想追求不同,管理风格与思路不一样,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整体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区别。制定学校章程时,就必然要将校长的教育理想和执政理念纳入其中。如此一来,两校的章程自然会有不同的个性。其实,影响学校章程制定的不仅仅是校长,地域文化渊源、学校传统、内涵特色、师生状态、发展方向、培养标准,以及校标、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庆日等,都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制定时必须纳入的重要内容和元素。如此要求下,制定出的学校章程才彰显个性,各具特色。也恰恰因为存在着个性,学校才会呈现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态势,国家倡导的“办个性化有特色的学校”才成为可能。
三、规范严谨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校长实施学校管理的“基本法”,是介于教育法规如《教育法》《学校法》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一种带有根本性的一部学校内部“法律”。学校章程一旦形成,将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和延续。因此,学校章程需要严谨规范,要比学校的管理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原则性,更加规范。
学校章程的规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容设定和章程结构要规范。好的学校章程应具有严谨的结构和完备的内容体系,包括总则、正则和附则等。在总则中应该写明:制定章程的依据,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修改章程的条件与程序等。正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可以包括:学校性质、任务、规模,办学方针、目标、特色,组织机构,行政管理,各项权利、教师管理,德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以及学校校徽、校训、三风建设等。附则主要写明:章程的解释权,制定与修改权等。二是语言表述要规范。学校章程虽然是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的一个内部“法律”,但是,由于学校是人才的培养机构,学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教员职工、学生之间是一个连接器和转换器,因此,学校章程不能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体现对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学校章程之所以能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起长期而稳定的指导作用,自然体现在对管理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准确把握上。学校工作的对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务的执行者也是人,人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学校章程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别重视对人的各项权益的尊重和维护,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支撑,尤其是法学、教育学理论的支撑。三是制定程序规范。学校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颁布实施。如有修订,也必须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可控可为
好的学校章程是可控的。学校章程所提出的学校发展目标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学校章程的内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学校章程的可控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标与策略是否符合学校实际;二是能否根据这些目标与策略来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检测的具体措施,并且,通过对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可以评估学校章程提出的预期目标的达成度。也就是说,学校章程的内容表述只能是提纲挈领的,因而它还需要一系列根据章程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之配套。如某学校在学校章程之下还有三大制度系统:质量控制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课程管理系统。为了便于实施和推进,学校又分别编出三本操作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手册》《课程手册》等,从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统,确保学校发展进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好的学校章程还必须是可为的。章程制定出来重要的是去实践和遵循,如果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过于苛刻,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学校管理者与员工都需要仰视才见或者弃之如敝屣,这样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学校章程的可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内容贴近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实际,在最近发展区范围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二是标准的高低合适,没有脱离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能力范围。因为可为,才会真正调动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才会激励他们奋发有为,发展自己,成就学校。有些学校的章程口号响,空话多,看起来振奋人心,做起来力不从心,这是有违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和初衷的。
五、基于契约
学校章程由谁来制定,实际上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应该是谁办学谁制定,就像企业的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总经理遵照执行。因此如果公立学校是政府办学,应该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章程,校长遵照执行。但实际情形是,很多学校的章程政府主管部门都是让学校自己制定,他们再审核,通过。依笔者看来,这些思路仍然沿袭了过去的集权的控制式管理的思维,没有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对策和办法。其实,学校章程的制定应该遵从契约原则,政府承担政府相应部分的条款,如学校的校舍、设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以及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学制等方面,至于学校的具体建设、岗位职责、师生权益、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将师生放置于学校主人的地位,平等商讨,共同研讨出具体的项目条款来。当然,在具体制定时,从操作的便捷有效角度考虑,校长可以组织教师代表提前研制一个章程草稿,也将校长对于学校发展的思考融入其中,基于文本再展开讨论修改,最后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接受审议。这样的章程就成了全校师生的集体公约,具备了法纲的性质,铸造了学校章程的神圣地位,又培养了师生参政议政公民意识。学校章程能否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愿景”,关键看文本上的“共同愿景”是否对章程认同并完成了内化。学校章程让广大教职工参与每个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认同与内化。一个被充分理解与认同了的学校章程,执行起来才有动力、有合力,才能对校长的办学行为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章程一经学校教职工全体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就应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所有师生员工具有强烈的激励和警示作用。以上这些都能极大地提升一所学校的竞争力、广泛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无形中也将全校师生的愿景和情感凝聚起来,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美好的家园而齐心合力,众志成城。
六、指向发展
有些校长总认为研制规章制度就是对过去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当下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加以规范。笔者以为,不仅仅是管理当下,更应该是谋划未来,应该对于学校未来的发展提早进行预想,铺设轨道。好的学校章程应是前瞻的。学校章程应对学校期望达到的办学愿景进行定位,为全体师生员工描绘出一幅学校发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对全校师生是一种教育,提示,更是一种激励。因此,制定时必须体现“超前性”。另外,学校章程还应反映时代的特点,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学校章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就应该及时地做出修改。学校章程的“前瞻性”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一是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前瞻性”,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维持“前瞻性”。富有“前瞻性”的学校章程是学校发展的指路明灯。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所学校规模比较小,发展处于初期,教导处包揽了教学管理、学生德育、教师科研等工作,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仅仅就教学管理方面设计了几项细则,可是当绩效考核时,上级要求对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进行考核时,没有参照,临时起草一个过渡性的教科研考核制度,却被教师质疑:你们为什么不在学期开始就制定制度公布给我们呢?现在临时出台制度,你们有什么依据和标准?一句话给校长将了军。可见,学校章程的制定不能短视,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高瞻远瞩,预想到学校未来的发展,从规范化和发展性的眼光,制定出相应的条款来。虽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发展情况,但需要在重要的门类项目上留有空间和余地。既为将来制定制度和管理考核细则提供依据标准,又能为将来修订补充提供条件。
总之,依法治校,既是现代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走向科学发展和内涵发展的必经之路。学校要全面实行依法治校,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2013 年,教育部公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各校“要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到2015 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学校办学与管理都在从欠规范的粗放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相信,有了好的学校章程,学校管理和发展都会迈上新台阶,跨上科学发展的快车道。
(作者单位:南师附中江宁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