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五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75)
摘 要: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是关系我国国防工业和国防建设的重要事项,对军工科研院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析了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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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245-02
收稿日期:2014-07-12
作者简介:樊斌(1982-),男,陕西旬邑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就职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所。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下三个特点:①服务性。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系统。缺乏这些事业单位的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②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③知识密集性。我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事业单位居于重要地位。
总之,事业单位作为非政府、非企业组织,有着政府机构和营利性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优点。因此,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应当是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
二、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各行各业的事业单位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事业单位在各个方面都出现了问题,已经不能完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国家采取了分类改革,逐步推进的策略,即按照社会功能将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按照这一分类标准,大部分的军工科研院所应该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这一类别,由此决定了军工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变的主要改革方向。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革意义重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的生产积极性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26万家事业单位,员工总数超过4000万人。而包括军工科研院所在内的大部分事业单位既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收益的分配权,导致各事业单位缺乏生产积极性。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仅是突破旧体制、旧观念束缚的过程,更是促进一些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的契机,既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前提,还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有助于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提高各事业单位的生产积极性。
(二)有利于激发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
军工科研院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化改革成为创新主体,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是推进科技体制创新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再次强调了改革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和扶持力度,也对军工集团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将有利于激发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提升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的国际竞争力
军工科研院所的发展是关系我国国防工业和国防建设的大事。为兼顾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一步应对全球化竞争,军工科研院所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即要在体制机制上突破束缚,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研为依托、以产业为手段、产学研相结合,推进军民融合一体化发展。为适应新时期下发展要求,各大军工集团均采取相应举措,将目标瞄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深化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有利于真正明确科研院所的产权,厘清归属关系,激发经营活力,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应对来自全球市场的竞争和挑战。
三、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问题分析
(一)产权关系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最根本的任务是产权制度改革,绝大部分军工科研院所的资产属于财政部,国资委行使资产管理职责,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责。但是,作为直接上级单位的军工集团与所属科研院所并不存在真正的产权关系,主要行使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代行资产管理职能,对所属单位的改革重组等不能直接决策。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军工科研院所的要求和管理目标各有侧重,国资委和财政部要求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做强做大,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局要求圆满完成国防科研任务。这种由于产权关系和价值取向带来的问题导致军工科研院所战略目标取向多元化,影响了军工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二)发展模式问题
目前来看,军工科研院所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尚未建立。军民品分线,民品公司往往实现成果转化后另起炉灶,摆脱不了“小作坊式”的发展模式,限制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而一些通用产品或部组件则过分强调军民品两个标准,降低了军民融合的效率。面向军民品两个市场,军工科研单位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设施设备、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共享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军工科研院所科技型人才基础雄厚,但现有组织结构是围绕军品研制生产保障体系建立的,开发民品市场和技术转化能力较弱,尤其缺乏面向市场的营销、经营管理等复合型人才。因此,急需建立人才交流与融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配套政策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化改制的紧迫需求,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较大,尤其是事业单位的人员身份转化后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需要国家很大的投入。另外,军工科研院所改制为股权结构多元的企业后,军工技改的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国家投入技改应加大国有股权比重,对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这就要求军工技改资产在股权比重、资产折旧和军品免税等方面都要有新的配套政策。
四、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建议
(1)加快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后,建立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重中之重。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产权管理关系之后,军工集团对转制后科研院所的管理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推进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推进以资本市场实现军工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监事制度,适时引进外部独立董事,规范各机构人员的职权与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2)努力完善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
改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应该坚持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树立军民品产业化发展的理念。同时应该构建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管控体系,在整体组织格局、管理体系以及相应模式和方法等方面优化设计,从顶层战略体系架构上保证军民品业务的协调发展;加速军工和民用技术相互转化与资源共享,建立可直接用于装备科研生产的电子信息等民用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动态推荐目录,支持二次开发;强化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在国家层面及企业内部协调好资源整合,通过针对性的并购、联合等方式强化产业发展能力,促进军工科研院所由原有的封闭式发展向开放式发展转变。
(3)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完善的配套政策是平稳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目前,我国针对军工事业单位特点的政策性文件还不明确,因此要做好适应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机制调整。一是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转化后的管理机制,重点是解决好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化养老保障问题,对于转制前已离退休或即将退休人员、转制前参加工作人员、转制后退休人员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是继续完善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后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进一明确军品计价、军工资产管理等敏感问题的操作方式。四是明确改制后的评价、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指导性政策,以人为本积极推进股权激励、岗位分红权激励等措施,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五、结语
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既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共性,又具有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国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必须要对改革中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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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