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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务主导的电视版权管理模式分析

  • 投稿陈书
  • 更新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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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电视媒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个版权较为密集的产业,其作品与相关衍生品均是电视从业人员的智慧结晶,并且也是电视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与战略性资源[1]。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电视产业实质就是版权产业,然而在很长时间内,电视从业人员均未充分认识版权概念,缺乏对版权管理的重视,进而导致电视版权保护与开发效果不理想,限制了电视媒体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在电视媒体发展中,一定要重视版权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提出有效的管理模式,为电视媒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 电视版权概述 
  1.1 出于节目制作需要购买的版权 
  现今,电视节目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具有非常丰富多彩的特点,类型相对多样,制作手段繁多,在制作节目的时候,经常使用视频、图片、音乐等作品,这些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除了已经超过保护期与法定例之外的情况,倘若需要使用这些作品,均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费用[2]。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邀请一些嘉宾,作为表演者或者评委等,进而就会涉及邻接权。邻接权就是指和著作权邻近的权利,产自产品传播过程中。例如,在举办晚会时,嘉宾表演享有表演权,在播出之前,均要获取嘉宾的授权或认可,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 
  近些年来,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高,购买优质节目的情况日益增多,版权交易也越来越多。尽管在国际电视市场中节目模式版权交易十分普遍,但是针对我国电视产业来说,基本处于模式引进阶段,即买方。如果要想转买为卖,就要增加原创节目,为此,一定要加大对电视产业发展的投入,不断增强电视人的素质与技能,从而为电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2 电视节目自身形成的版权 
  在电视节目制作完成之后,也就成为了一部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一般把作品分成九类,因为电视节目类型比较多样、制作手段相对较多,在进行归类认定的时候,也相对比较复杂[3]。一般对于纪录片、电视剧等具有较强独创性的作品,通常归类是“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独创性较弱的节目如演唱会等,均会归类为“录像制品”;对别的节目予以编辑或者汇编的节目如集锦、晚会等,均会归类为“汇编作品”;等等。 
  电视媒体自身生产与制作节目,表示其不仅是广播组织,也是节目的制作者与创作者,为此,电视媒体同时享有著作权、邻接权。在播出与二次开发电视节目的时候,主要就是对节目及其涵盖素材的充分利用,其相关利用情况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版权标准的规定。 
  2 电视版权法务主导管理模式 
  2.1 依法确权,强化版权管理基础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定要落实电视媒体的“依法治台”,做好各项工作。在电视媒体管理中,版权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职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没有传统观念束缚,自身和《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更适合从法治角度予以科学管控。在版权管理中,依法确权是一项最为基础的工作。针对确权而言,指的就是对节目有关权利归属予以明确和记录。在制作电视节目的时候,经常需要大量的视频、图片、音乐等资料,并且部分节目还要邀请很多嘉宾,所有这些外来素材作品权利及嘉宾权利均要通过协议签署形式,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所以,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就要和有关著作权人、权利人进行合同签订,以此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倘若版权权利信息不明确,版权存在缺陷,就会为版权开发留下隐患,导致出现侵权纠纷。所以,在整个版权管理中,确权是所有工作的前提,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因为确权工作非常复杂,国外大型传媒集团中,从事版权工作的人员非常多,比如,BBC版权部门专业人员400余人,日本、韩国一些电视台版权部门人员约为100人。我国电视版权管理无法照搬照抄国外模式,但是在面对复杂的版权管理工作时,为了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均是通过内援培训、外援引进的方式强化管理,同时明确“版权管理要将支部建在连队上”的理念。在节目制作团队建立版权联络员制度时,着重考虑以下两点:其一,只有一线节目团队才能真正了解节目使用素材、产品及其来源;其二,只有依靠团队力量,才可以有效减轻版权管理部门人员少的压力。经过多年实践,湖南卫视十余个节目团队均具有一个版权联络员,负责原始版权信息的搜集与整理。以往版权联络员由实习生担当,现今基本为电视台正式员工。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重视基层版权人员素质的提升,并且保证版权工作的长期性与延续性,以此提高版权管理质量。从外援引进角度分析,可以根据法务部门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及专业版权服务公司,共同参与节目制作、人员培训等,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为版权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可靠保障。 
  2.2 依法授权,加强版权管理纽带作用 
  从广义角度分析,版权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节目生产、媒体资源管理、法务管理等方面。为此,全国各电视版权管理机构设置不同,有的和媒体资源整合,有的设在法务部门等。相应的管理职能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侧重维权、有的侧重确权,但在授权方面相对薄弱。然而,随着版权开发与利用的不断深入,开发授权期限、范围等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所以,授权问题得到了电视媒体的广泛关注。虽然各电视版权机构与职能设置存在差异,版权管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均是完善版权开发与销售。倘若离开了授权,就会导致版权开发与销售陷入无序状态,甚至失控,也就导致确权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除此之外,在授权管理中,一定要明确授权主体,也就是谁来授权。现阶段,电视媒体中还普遍存在着授权主体不清、版权多头授权、责任不明等问题,使得版权开发中出现了“打架”“扯皮”等现象。部分热门节目版权开发是你争我抢,部分尚未红火节目版权开发是无人问津。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对授权主体予以明确,进而予以统一授权。通过法务主导管理模式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授权主体一般为法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授权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并且实现了版权确权和授权交予法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目标,对版权管理工作系统化、便捷化的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3 依法维权,创设版权管理优良环境 
  在电视版权管理中,主要着重考虑两点内容,以此创设版权管理优良环境,即电视媒体自身要预防侵权,同时又要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在预防侵权方面,必须重视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知识的普及,从而有效增强一线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侵权;此外,增加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在法律层面上确保节目制作中视频、音乐、图片等素材的合法使用。在维权方面,一定要落实法务主导版权管理,尽可能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如果被侵权,就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并且安排专人予以追踪处理。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视版权管理中,确权、授权、维权是非常重要的3个因素,缺一不可,只有并驾齐驱,才可以推动版权管理的不断前进,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所以,在电视版权管理中,一定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落实“依法治台”,贯彻法务主导管理模式,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以此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杨凌.广播标记在数字电视版权管理中的应用[J].西部广播电视,2014,12(23):140. 
  [2]宁黎黎,刘春理.问道广播电视版权管理——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来小鹏教授[J].中国广播,2012(2):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