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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步入法制管理新阶段

  • 投稿狂丸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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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健

自2013年12月1日起,《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了。这是我省卫生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步人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障和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爱国卫生运动是1952年由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自倡导和发起的,至今已经历了60多年的光辉历程。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特有的卫生工作方式,是由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一项社会性、群众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为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在总结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吸收了健康城市建设的创新成果,针对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而制定的法规。《条例》准确界定了爱国卫生工作的范围,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是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个人的爱国卫生责任,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明确了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的具体任务,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了监督考核制度,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内容,全面构建了新时期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制度。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强化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在国内首个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单独作为爱国卫生立法的一个章节。《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控炯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以及吸烟区(室)的划定(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规定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条例》明确规定,在禁烟场所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掐灭;学校、医院、公共汽车、电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等10类公共场所禁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可处以二十元以L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有单位未履行其在公共场所禁烟的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出台我省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有关制度从政策性号召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健康江苏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编辑/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