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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管理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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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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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靖 姚红联 郭晓红 费妙娟 张 戎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国 上海 200090)

【摘 要】目的:了解区域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处置情况。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调查表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的去向及处置方式、一次性医用塑料等情况进行调查。结果:6家三级医疗机构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和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达100%。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签约率达100%;仅3家与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率仅42.9%。讨论:可能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医塑交由非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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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现状调查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院采用的一次性医用器材越来越多,并广泛应用于临床工作的诊断和治疗中,有效预防控制了医院感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然而一次性医疗用品(输液袋)使用后的处理不善,将严重危害医院环境并造成社会的污染。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被不当收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们于2012年~2013年对本辖区116户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选取辖区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辖区13家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包括二级专科、综合医院7家,三级专科、综合医院6家。

1.2 调查内容

主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的去向及处置方式、一次性医用塑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1.3 调查方法

根据沪卫卫监[2012]11号《关于印发2012年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沪卫监督[2013]4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按市卫监所统一制定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并填写调查表。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共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116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6家,二级医疗机构13家,一级医疗机构13家,民办医院12家,其他72家。116家医疗机构均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定期对相关处置人员进行培训,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医疗废物做到分类收集,登记资料完整,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包装物,规范内部运送和贮存。

2.2 医疗废物、医塑集中处置签约情况

调查发现,6家三级医疗机构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和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达100%。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签约率达100%;仅3家与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率仅42.9%。(表1)

2.3 签约以来交付集中处置单位的医塑重量

将6家三级医疗机构按1~6的顺序编号排序,将7家二级医疗机构按1~7的顺序编号排序。6家三级医疗机构都按规定将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交付签约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理,集中处置率为100%。(表2)

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2家医疗机构不开展输液诊疗,故无医塑产生;2家医疗机构虽已签约,因为医塑量较少未达到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集的重量要求,基本交由其他单位处理,并签署合同;1家医疗机构交由物资回收利用总站收集;1家交由区城市废弃物管理所处置;1家医疗机构输液量较大,医塑均交由指定集中处置单位。(表3)

3 讨论与建议

医塑是指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和病区输液量较大,为了了解二、三级医疗机构收集并运送医塑的情况,我们于2012~2013年对上海市某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

3.1 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较重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多年,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多年来的培训、指导和严格执法,各医疗机构领导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转运等管理非常重视,均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统一的交接流程,有专用的储存场所,有具体数据的登记专册,有与合法回收单位双签名的交接记录。

3.2 医塑集中处置存在问题

按照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其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因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1]。但其是否被污染,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2005年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就规定了一次性塑料输液瓶须统一收集,2009年市卫生局发文要求加强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但由于医塑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未引起部分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的重视,故医塑的集中处置存在较大问题。可能发生个别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医塑交由非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的现象。

3.3 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和专职人员培训,加大对医塑集中处置的执法力度,避免医疗废物与医塑混在一起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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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Z].

[2]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Z].

[3]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Z].

[责任编辑:邓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