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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的比较研究以及创新能力培养论文(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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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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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想要撰写出优秀的的毕业论文,那么必定是会花费很多心思和付出的,而在撰写之前也必定会去一些资源网站参考一下相关的文献资料的,那么护理论文应该怎么写?本论文分类为医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护理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护理本科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邹海欧1,郭爱敏1*,李玉玲2(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1.社区护理学系;2.教学办公室,北京100144)


  摘要:为提升护理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多年来一直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护理本科生科研教学模式,建立了完整、系统的“三阶段科研培养体系”,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证明,该体系激发了护理本科生的科研创新兴趣,激活了科研创新思维,推动了科研创新活动开展。


  关键词:护理本科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


  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随着对知识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日益重视,培养具有高素质科研创新能力的人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目前国际医学教育的趋势是将科研能力培养整合到本科教育中,中国对于本科生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的培养也是越来越重视[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应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


  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新的学科目录设置中护理学成为一级学科,这为护理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护理科研是推动护理学科发展,提高临床护理质量的重要手段[4]。科研能力的提高,首先是科研思维的提高[5]。科研思维是在科研过程中具备的一种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是科研能力中核心的部分[6]。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重视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多年来一直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护理本科生科研教学模式,建立了比较完整、系统的科研训练“三阶段培养体系”,该体系贯穿全学程,多层次和多途径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科研能力,现总结报道如下:


  1三阶段培养体系的建立与实践


  1.1第一阶段:科研启蒙阶段


  早期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其科研兴趣和科研探索精神都有着深远的意义。“解决问题,促进健康”项目(problemsolvingforbetterhealth,PSBH)是带领学生跨入科研大门的第一步。PSBH强调利用能获得的现有资源去解决小型的、力所能及的与健康相关的问题。虽然不同于科研,但其强调的是能够发现身边的健康问题并且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些与科研实践有相似之处。


  学院自1998年起每年在护理本科二年级学生中进行为期3日的培训。内容包括PSBH基本概念及理念、如何选择并确定健康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制定行动计划、明确评价指标和方法以及采取行动。每位学生在接受培训后均要明确1个与健康相关的问题并设计解决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按要求书写项目并提交基金会。之后便是项目实施阶段,期间学生定期与导师联系,汇报项目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1年后进行项目结题汇报。截至2018年,学院本科生共提出与健康相关的小项目1138项,顺利完成1089项。例如1名学生发现自己家乡的乡村医师存在急救知识缺乏的问题,在和指导老师讨论后设计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利用假期时间,编制培训手册及宣传海报,对40名乡村医师开展急救相关知识的讲座以及技能培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PSBH项目培养了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了学生探索健康相关问题的兴趣,它用浅显易懂的方法教会并引导学生完成一个小项目的完整步骤,而不是一开始用高深的科研方法将学生拒之门外。在学生尚未接触科研之前,PSBH的培训起到了科研思维启蒙的作用。


  另外在启蒙阶段,学院积极搭建与国(境)外知名护理院校的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2012—2018年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面试情况、英语水平等方面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查,组织学生出访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韩国、泰国、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共计253人。学院50%以上的本科生在就读期间有机会获得一次由学校资助出国学习的机会。学生通过参加各类国(境)外合作交流项目,不仅拓宽了专业视野,另外还拓展了学生的科研学术视野,自身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1.2第二阶段:科研知识讲授及初步尝试实践阶段


  学院为三年级本科生开设了36学时的“护理研究”课程。通过课程的学习,学生系统地掌握护理研究的基本原理和具体的方法,为后期开展科学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课程结束后,要求学生围绕一个研究问题,初步形成研究计划。


  在学习科研理论知识的同时,学院鼓励并引导学生组成项目团队申请“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科研知识在实践中进一步应用和巩固,并完整地经历自主选题、科研设计、课题申报、项目实施、数据分析处理及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2012—2018年,约超过55%的学生积极申报,近39%的学生获批。获批的项目中有从临床角度出发,例如“男性产后抑郁发生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北京市住院癌症患者灵性护理需求的调查”“头部位移警报器对眼内硅油填充术后患者预后的影响研究”“基于网络的护理干预对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患者的自我管理的影响”;亦有关注社区老年人群,例如“空巢老年人睡眠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社区稳定期COPD患者家庭运动方案的效果评价”“北京市某社区老年人营养状况与认知功能关系”;还有聚焦大学生人群,例如“实习护生初次遭遇病患死亡心理体验及反思的研究”“大学生HIV感染者自我表露现状调查和影响因素分析”等。


  学院专门针对大学生创新项目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由1名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创新项目相关事宜,为本科生咨询、组织申请、成果发表等科研全过程提供服务和保障。对于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学院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申报且获批的本科生在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比、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会优先考虑。


  1.3第三阶段:科研实践阶段


  科研能力的培养,在于科研的知识与理论学习,更在于科研实践本身。学院本科生在四年级时都要经历科研训练阶段,学院根据学生研究兴趣指定副教授以上(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每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为2~3名。科研训练从每年的12月开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题、文献检索、科研设计并书写开题报告。次年4月初进行开题报告,之后进行资料收集、数据分析以及撰写论文,6月


  中下旬进行论文答辩


  学院对科研训练严格要求,从撰写开题报告、收集资料过程到论文答辩都有严格的要求。经过多年建设,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本科生科研训练的规章制度并编制了《本科生科研训练手册》,内容包括科研训练管理条例、计划要求、毕业论文格式要求等。并对开题报告、以及论文答辩都有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除此之外手册还强化科研过程的管理,对于科研训练过程中课题进展、与导师讨论课题的次数以及质量等亦有评价标准以及评价表,从而有效保证了科研质量。严格的制度一方面使科研训练指导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还解决了学生科研训练过程中不重视、拖沓应付等问题。


  2三阶段培养体系的实施效果


  近年来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热情较高,申报高质量的课题数量逐年增加。自2012年起开展“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来,共有39%的本科生,共计172名学生以团队的形式申报并获批。截至2018年12月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共有50个项目获批,其中43项已顺利结题。其中国家级22项,北京市级28项,共获资助64万(表1)。学生完成项目后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共计16篇,其中SCI收录1篇,一个项目获得专利。


  系统地科研训练,为本科生选择继续攻读研究生创造了扎实的基础条件。2009年起学院每年推免保送或报考护理专业、公共卫生专业、心理专业、信息学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学生10~12名,其自身综合素质和竞争实力得到院校广泛认可。


  3小结


  21世纪是一个具有挑战的世纪,只有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护理人才,才能符合医学行业对人才创新思维和能力的特殊要求,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7-9]。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是靠一两个学期的科研课程就可以学会的,需要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一点一滴的培养,需要在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开展持续性工作。学院循序渐进、连贯系统的3阶段科研培养体系激发了本科生的科研创新兴趣和积极性,激活学生的科研创新思维,推动科研创新活动开展,最终培养护理本科生科研创新能力,实现了国家教育部提出的“护理本科生具备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教育目标。也为以后工作中主动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第2篇: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


  崔仕臣,林闽钢(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发展,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问题开始凸显。为应对老年长期护理费用的筹资问题,部分国家率先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对日本和韩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背景、筹资责任、给付方式、政策效果、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围绕学界存在的主要争论,对比目前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条件,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该是首选,而需要率先在中国建立起以“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为主的长期护理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失能老人补贴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范围内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发展,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开始凸显。为应对老年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推行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德国于1995年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后日本和韩国分别于2000年和2008年模仿德国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国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龄化速度加快,到2017年底,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1]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2]预计到2030年和2050年,中国失能老人将分别达到6168万人和9750万人[3]。2012年7月,青岛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之后,北京、上海和吉林长春市也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人对护理照料支付能力。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在上述表述中,既有长期护理保险的提法,也有护理补贴的提法。2016年6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开始选取15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从2002年以来,国内学界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长期护理保险是否适合中国?中国应采取何种模式来实现?这些问题也成为目前重要的政策议题。为此,本文通过对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过程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试图回答面对长期护理需求的增加,中国是否应该首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


  二、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比较


  (一)制度背景比较


  日本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有其特定的背景。1973年被称为日本的“福利元年”,受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进入了低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恶化,日本“福利社会”理念被政府和自民党接受。80年代日本的经济并未复苏,社会保障政策向着缩小国家责任的方向发展。到1994年,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了14%。[4]日本深度老龄化的同时,又遭遇了“泡沫经济”的崩溃,这不仅加剧了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也成为改革社会保障的动力。面对少子化和高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护理功能弱化,女性就业增加,原有的老年福利制度和老人医疗保健制度的局限等问题,日本借鉴德国的做法,于1997年12月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生效。日本在出台长期护理保险之前,就颁布了《生活保护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老人保健法》(1982年)等相关法律。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本从1989年就推出了“黄金计划”,1994年又制定了“新黄金计划”[5]。可以说,“黄金计划”完善了日本的长期护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护理人力资源建设,为之后长期护理保险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韩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快速下降,夫妻同居和独居的比例大幅提高,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增加,而这期间,老龄化快速发展,2000年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了7.2%,2008年上升为10.3%,[5]这使老人护理问题变得更加严峻。为解决老人护理问题,韩国政府做了一系列的准备。1999年10月,在《老年人保健福利中短期发展计划促进报告》中,正式提出长期护理的相关政策议题,并组建了长期护理保护政策企划团,着手研究长期护理相关政策。2001年8月,前总统金大中在光复节祝词中公布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引入计划》,2002年又发布了《扩充老年护理机构十年计划》,并于2005年对该计划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老年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2006年2月老年人护理保障促进计划团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案》提交国会,2007年4月,该法案获得通过,并定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6]。


  可以看到,日本和韩国共同面临着老龄化、女性就业增加、家庭护理功能弱化以及老人护理问题突出等问题,但两国引入长期护理政策的背景也存在差异。从引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老龄化程度上看,韩国的老龄化程度要低于日本,但韩国的老龄化速度要快于日本。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护理人力资源准备来看,日本的准备更加充分,韩国的准备不充分也导致了之后的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紧张。日本引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解决老人医疗费用增加,试图通过保险的筹资机制而获得新的筹资来源。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引入时的政策目标并不明确,究竟是为了改善老人的生活质量,还是保证财政安全和减少家庭负担,并没有清楚的指明[7]。


  (二)筹资责任比较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结构是政府和参保人各自承担50%的保险费。政府承担的50%保险费分别由中央政府(承担50%)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25%)。参保人承担的50%保险费分别由第一类被保险人(65岁以上)约承担40%,第二类保险人(40—64岁)约承担60%。考虑到各市町村的老人年龄结构和收入水平不同,中央政府拿出其出资资金的10%作为“调整补助金”以平衡各市町村的支付负担。此外,为了避免参保人过度使用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时需承担护理费用的10%,机构入住者的伙食费不含在保险费中。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结构是政府承担20%的保费和参保人(个人+企业)承担80%的保费。具体而言,国库每年向国民健康保险工团支援20%的长期护理保险费预算,个人和企业各自承担50%长期护理保险费,费率为国民健康保险费率乘以6.55%。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强调个人责任,享受长期护理服务时参保人还要自己承担约20%服务费用。


  因此,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结构相似之处是政府和个人都是保险费的筹资主体。不同的是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单独建制,并不跟从医疗保险,企业不需要缴费,并且日本政府承担了50%的费用。参保人仅仅包括第一号和第二号参保人,大量的工作人员并不要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代际矛盾。韩国政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费财政责任较小,由于采取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个人和企业缴费率都不高,但相对日本而言,个人承担的比例较高。随着老龄人口逐步增多,韩国个人交费率逐步增加,有可能会加重老人的负担和引发代际矛盾。


  (三)保险给付比较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给付采取服务给付的方式。老人申请服务的前提是必须要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目前,根据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评定分为7个等级(2个预防等级和5个护理等级),并分别制定了各个等级状态和服务时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居家服务、社区服务、机构服务3种服务类型,但预防等级的老人不能接受机构服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采取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的方式。2014年后,韩国依据申请人身心功能障碍程度,将长期护理合格申请者分为5个等级,其中1级认定者有效期为3年,其他等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1个月到3个月内需重新申请等级认定。评定等级的老人除了可以接受居家服务、社区服务、机构服务外,还可以接受现金支付,但现金支付有一定条件,主要面向偏远地区且缺少照护机构的老人,以及由于精神和身体条件限制需要服务但无法享受机构护理服务的老人。


  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给付都采用服务给付的方式,都提供居家服务、社区服务、机构服务3种服务类型。韩国除了提供护理服务外,还提供护理津贴,但护理津贴提供的比重比较小。日本对老人的等级划分更为细致,对老人给付比较慷慨。韩国的给付条件比较严格,把相当多的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四)制度效果比较


  (1)政策的可及性。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护理服务为主,因此可以从护理服务的可及性角度来评价。从服务可及性来看:2000年日本公共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占当年GDP的0.5%,2013年上升到1.9%;2009年韩国公共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占当年GDP的0.4%,2014年为0.8%①。这表明日本长期护理费用支出远高于韩国。从经济可及性角度来看:日本两类参保人要共同承担50%保险费,使用服务时还要承担10%,韩国参保人承担80%的保险费,使用服务时也要承担20%,但由于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相同,真正能享受长期护理服务的老人比例少于日本,这就使得国民实际负担的保险费却比日本少得多。


  (2)政策的公平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以从受益人群、制度保障范围、制度补偿水平3个方面评价。从受益人群维度看:韩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之初,只有1.7%的65岁老人纳入了护理保险的给付范围,2009年比例增加到5.2%,2014年达6.6%[8],而日本在2000年认定的护理保险给付对象比例是11.02%,2013年达17.77%[9]。从制度保障范围维度看:日本老年人照护的服务项目要多于韩国。日本的护理服务包括老人医院、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而韩国把医疗服务排除在护理保险给付之外。从制度补偿水平维度看,韩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第40条规定,居家护理服务使用者需本人承担当年费用15%,设施给予服务使用者需本人承担当年费用的20%。相对日本的个人利用服务时需承担10%的比例而言,韩国个人承担护理费的比例较高。实际运行中日本个人自付比例从2000年的10.6%,已降为2013年的7.2%[10]。从政策的公平角度看,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高于韩国。


  (3)政策的可持续性。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从资金的可持续性和服务的可持续性两个维度进行对比。日本的筹资问题突出,韩国的长期护理费用也在快速增长。自2000年以来,日本长期护理费用不断高涨,2016年OECD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日本公共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占同年卫生费用总支出的比例由2000年的6.76%上升到2013年的16.81%,韩国由2009年的10%上升到2014年的11.27%②。有预测指出:到2050年,日本公共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占GDP的比重将升高到3.5%—4.4%之间,远高于OECD国家2.2%—2.9%的平均区间[11]。如此高的长期护理费用占比和快速的长期护理费用增长速度,使日本长期护理保险面临挑战,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之初的目标相左,如果按照预测的增长趋势,以目前的经济状况,日本政府很难承担如此沉重的财政负担。对韩国而言,长期护理费用的快速增长,也会导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高企,增加参保人和企业的经济负担。


  从服务的可持续性角度看,无论日本还是韩国都面临着护理服务人员的短缺和护理服务市场的弊端,韩国表现的尤为突出。2014年日本和韩国的正式照顾的工作人员分别为194.99万人和20.21万人,每千人拥有正式照顾工作人员分别为15.3人和4人,韩国女性正式照顾工作人员比例高达94.7%。③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之初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医疗费用的增长,而不是为了增加女性就业和减少女性家庭劳动负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依旧主要依靠家庭女性(妻子、女儿、儿媳妇),其占家庭服务提供者的比例高达75%[12]。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没有减轻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家庭成员的照护负担依然较重,这也反映了护理服务人员依旧短缺。有学者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然使老人的护理结构发生了变化,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但护理中存在的家庭主义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获得改变[13]。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家庭成员都扮演着重要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家庭政策的提供,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平衡自己的工作和家庭护理提供之间的矛盾,然而,日本在家庭政策方面的支出远远低于其他OECD国家[14]。护理服务人员的短缺,并没有通过护理服务市场的途径得以解决,日本和韩国护理市场民营化的发展导致了服务质量下降,违法事件的增多,不正当竞争的加剧,造成对低收入者服务供给不足。


  (五)发展趋势比较


  近年来,日本和韩国两国都开始重视积极护理理念,由事后护理向事前护理预防转变,强调由机构护理向居家和社区护理转变,目的是为了控制快速增长的长期护理费用,节约护理成本,更好的满足老人的需求。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趋势可从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结构的变化展示出来。分析日本长期护理费用结构,发现长期护理费用的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护理服务支出比重大,预防服务支出增长态势明显。2000年到2012年护理服务支出年均增长7%,而预防服务支出年均增长达15%,居家和社区服务支出增长迅速,机构服务支出比重逐年减小。2000年到2012年居家服务年均增长率约11%,社区服务支出增长率约6%,机构服务年增长率约2%,日本用于低收入者的扶助支出稳定增长[15]。同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趋势同样也可以从政府多次对《长期护理保险法》的修订上体现出来。自2000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法》实施以来,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2005年6月对该法的修订内容涉及预防服务体系的构建,创建地域密集型服务体系,建立社区综合援助中心,等等。2008年修订的要点包括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防止逃避处罚现象的发生,确保护理服务的持续性,等。2011年主要修订内容是建构医疗、护理、预防、居住、生活服务一条龙的社区长期照顾体系和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16]。2014年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向国会提出了《医疗和介护综合推进法案》,通过增加消费税设立基金,完善医疗服务提供。


  长期护理费用的快速增长,韩国政府也开始重视积极护理的理念。2008年,韩国生活护理机构数量为1717所,居家护理机构为10224所,到2014年,生活护理机构增长到4867所,居家护理机构20719所,增长率分别为183.4%和102.7%。2014年7月,韩国修订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实施令》,扩大了护理保险给付的等级,认定等级由3个扩大为5个。近几年,韩国政府也规范了护理机构的运营资格,加强了护理机构的评估,减少长期护理费用的浪费[8]。可以看出,韩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三、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面临的挑战


  日本引入长期护理保险时城市化率为78.65%,韩国为81.73%。[17]大量人口居住在城市,有利于服务提供和服务效率的提高。日本引入长期护理保险时的老龄化率是17.2%,韩国是10.3%,有学者认为韩国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机过早[7]。1999年日本引入长期护理保险时人均GDP是20738美元,2007年韩国是20475美元。日本于1961年实现了强制性的国民健康保险全民覆盖和制度统一,韩国于1989年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且医疗保险基金由国民健康保险工团统一管理。日本和韩国制定长期护理保险之前,他们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律相对完善,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人才培养得到广泛重视。日本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10年之前就开始实施相关的“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韩国从2002年开始筹建护理机构和培养护理人员。


  从中国来看,2018年中国城镇化率为59.58%,[18]还有大量老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养老服务市场往往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大量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又使失能老人享受家庭养老服务大大减少。居住在城市的老人,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并不高,在子女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又面临子女家庭负担较重的现实,使老人获得家庭养老服务更加困难且没有能力再购买长期护理服务。2017年中国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4%,同年中国人均GDP超过8800美元,每千人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仅30.9张,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还明显不足。同时长期护理人才缺口也比较大,长期护理服务对象的等级评定标准还未制定,长期护理相关部门处于分割状态,城乡老人的社会服务还存在二元格局问题。因此,与日本和韩国相比,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条件不充分。


  中国虽然基本上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但是中国还未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统筹层次低和异地就医困难的问题,这使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跟随医疗保险存在困难。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社会保险总缴费率较高,如果采取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作为长期护理的筹资机制,必然会再提高社会保险总缴费率。企业和个人再增加缴费必然会引起普遍的反对。


  四、中国长期护理制度的选择


  有学者认为国内学术界已经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达成了一致[19]。赞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理由是家庭护理功能弱化,失能老人数量增加,护理成本高昂,并且测算的缴费率水平并不高,长期护理保险不仅具有必要性,并且具有可行性。日本部分学者结合本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是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持否定态度。日本相关学者则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创建时期,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时机并不成熟[16],是需要护理保险制度还是需要北欧国家福利模式,这是难以确定的,但可以确定的是现在的中国已经到了需要通过某种制度性保障来缓解护理问题的时期,并且已不能再拖延[4]。中国也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否建立类似于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需深入论证[10],长期护理照顾筹资是否走向社会保险方向应慎重决策[20]。不赞成的主要理由是保险制度的成本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长期护理保险并非多数国家的选择。


  目前,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且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并不多,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覆盖人群极其有限。由于老年人的财务状况不佳影响了老年人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能力,建立非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满足大部分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但要看到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长期护理费用的一种筹资机制,并非是解决长期护理费用的唯一手段。多数国家都采取多元筹资的策略,重视政府的财政责任,强调个人的付费和社会支持网络。长期护理保险一旦建立,就必须要考虑筹资比例和责任分摊,以及进入高龄社会或超高龄社会,长期护理费用上涨难以预测,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或带来代际矛盾等问题。


  日本和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都采取了服务的给付方式。可见,解决长期护理问题不仅需要资金筹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充足的服务提供,以免落入有保险无服务的困境。社会服务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现金服务提供方式,对长期护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欧洲14个福利国家社会给付结构的已有的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服务增长速度加快,现金给付则相对减少,社会服务已成为主要的给付方式之一,“准社会服务国家”开始出现,并提出中国要探索“社会服务+现金给付”的新型供给结构[21]。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险重经济补偿而轻社会服务。因此,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面对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增多,需加强社会服务建设。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到2020年发展目标,是对发展养老社会服务方向的肯定。


  目前,虽然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条件还不充分,但需直面失能、半失能老人快速增长的现实,所以建立实质性的长期照护制度迫在眉睫。中国除了已建立对补供方(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贴、运营补贴、从业人员补贴的相关政策外,也有对补需方(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并且规定了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责任。因此,在现有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内应该对已建立的补供方和补需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探索建立“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失能老人补贴”中补贴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服务,但重点要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护理服务”面向全体需要长期照护的老人,高龄或经济困难的老人可以通过失能老人补贴享受护理服务。建立“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的优势在于能根据失能老人数量的变化和长期护理需求变动的趋势,补贴对象和标准都可以进行灵活调整,“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可进可退,如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条件成熟,“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就可以作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渡。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难以建立,则可以继续完善该制度,从而保证长期照护制度的可衔接性和可持续性。


  中国老龄化不仅发展迅速,而且还存在城乡老龄化的差异。面对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如果在相对不充分的时间内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不能保证护理质量,还有可能增加政府的负担,还会引起代际的矛盾。从日本和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谨慎决策,而把建立“失能老人补贴+护理服务”制度作为中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的突破点,是一种值得认真考虑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