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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美容“咨询师”架构设置剖析与监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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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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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学美容“咨询师”是我国医美行业快速增长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其产生的根源是医疗美容机构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同时也是医疗美容机构控制求美者资源和管控医师的经营需要。但是,医疗美容的本质是医疗行为。与求美者咨询、沟通和交流是医疗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行为的有机组成,必须由合法的医务人员从事。咨询师一般无合法医疗资质,习惯于单纯从行销角度处理医疗美容业务。咨询师直接咨询问诊求美者是非法行为,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监管取缔,医疗美容行业协会发挥协同监管的积极作用。同时,完善社会性监督制度,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教育求美者“咨询就是医疗行为,看病必须找医生”,推动全社会共同监督医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咨询师 行业监管 信息公开 求美者教育


医师是医疗过程中诊断与治疗工作的主体,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求美者健康权益的基本前提。可是,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某些医疗机构,在门诊或网上接诊求美者的不是医师,而是由所谓的“咨询师”独立完成接诊。这些“咨询师”不是医师,而是由社会上的人员充当。咨询师“咨询诊断”求美者,提出治疗方案并劝导求美者同意,咨询结束后治疗方案再交由机构的医师具体执行。医师因为未参与接诊,导致医师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变为从属和被动的角色。

在医疗美容行业中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咨询师独立接诊这一特殊现象实质就是“非法行医”,虽经国家部委的屡次整顿有所改观,但仍有一些机构我行我素。现尝试分析这个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探讨如何更有效、彻底地根除这一乱象。

1“咨询师”乱象产生的原因

1.1医疗美容机构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早期的医疗美容机构(简称“医美机构”)并无咨询师的设置,是按常规由医师接诊。医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求美者提供咨询。手术设计和治疗,会拒绝不符合适应证或治疗存在明显风险的求美者,也拒绝随意扩大适应证和增加手术项目。但这些从医学角度完全正确的行为与医美机构经营管理者的财务、利润目标相矛盾。就诊医美机构的求美者主要是通过户外广告、搜索网站的竞价排名等付费渠道得来,其经营成本很高。如何留住求美者,并劝导其最大限度地购买更多的医疗服务,是经营者的主要考量。因此,接诊者的首要任务已不再是医疗质量和安全,并不是主要依据医学专业知识,而更需要营销技巧。咨询师由此孕育而生。

直接聘请不懂医学的咨询师来接诊,取消医师接诊环节,方便经营者实际控制整个医疗过程。这些咨询师大多来自美容院、会所以及各类有推销能力的社会人员。她们无任何医疗背景,对于违背医疗原则没有任何概念和心理负担,且精于营销心理学和“话术”,利用对女性心理的了解,促使求美者多掏钱,多做治疗项目和手术项目,甚至虚构手术项目。咨询师只受机构营销部门的管理,对机构的盈利目标负责,收入直接与成交量挂钩,成为机构收入的主要依靠。

“咨询师”这一听上去颇具专业性的岗位,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我国过去也没有,是在医美行业快速增长的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

1.2医美机构控制求美者资源和管控医师的需要

医美机构在求美者与医师之间人为地设置咨询师这一角色,还有避免医师掌握求美者资源的考虑。由于医师不负责接诊,减少了与求美者接触的时间,咨询师有意地隔离医师与求美者建立联系,这样就可以防止医师在转到其他医美机构或自已创立医美机构时把求美者“带走”。

同时,由于是咨询师决定了求美者分配给哪一位医师治疗,实际上决定了医师的治疗收入,因此医师需要与咨询师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机构可以通过咨询师更好地管控机构内医师的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咨询师这个独特岗位对于医美机构经营的重要性,这导致咨询师成为医疗美容行业内屡禁不绝的独特现象,也成为新时期医疗美容监管的新课题。

1.3关于设置咨询师可节约医师门诊时间的谬误

个别医美机构认为咨询环节常常会占用比较多的时间,由医师提供咨询服务是浪费医师的时间和精力,不如让医师专心于治疗,提高效率。但咨询诊断环节是整个医疗活动过程的开始,其重要性不亚于治疗环节。

在咨询过程中医师要对求美者是否适合治疗进行识别、筛选,对求美者进行医学知识和审美理念的讲授和改正。例如:有些求美者主观表达想通过手术改变容貌,但实际上是患有严重的自我认知障碍,是精神疾患。这类求美者是不合适做某些美容手术的。咨询师并不具备判断求美者是否适合做手术的能力。如果盲目收治求美者,并给求美者过高的期待,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咨询环节筛选、识别的重要功能只能由受过系统医学教育和长期临床训练的医师完成,其他职业者不能胜任。咨询时间不仅不能节省,反而值得医疗机构和医师加倍重视,保障咨询交流时间,避免草率手术,从源头上保障医疗美容质量,保护广大求美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2 医疗美容监管如何应对咨询师乱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的提高,求美的人群也与日俱增,这其中包括对自身容貌和形体美的巨大需求。为满足广大求美人士的美好愿望,大力发展医疗美容行业十分必要,也是中国在目前应对外部挑战,扩大内需,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

但是,要实现医美行业快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完备的监管是重要的前提和保障。长期以来,医疗美容被视为特殊服务范畴,非基础医疗,其监管措施和力度与其他学科比较相对薄弱。医美行为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医疗秩序混乱,投诉纠纷不断,负面新闻频发,引发民众和媒体高度关注。如果求美人士广泛质疑医美诚信,医美在人们心中沦为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的商业“做局”,那对行业的发展将是沉重打击,应该引起全体从业人员的关注和重视。针对上述现象,整顿咨询师乱象是促进医美监管的很好切入点。

2.1 卫生管理部门需强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杜绝灰色空间

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02年51日起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进行了修订。《办法》中第三章限定了执业人员资格,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多项条件,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多项条件。第十四条明文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诊疗服务的“诊”,即是门诊咨询服务,法律用明白无误的语言规定了门诊咨询服务必须由执业医师提供。第四章执业规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由此可见,本法规中没有给所谓的咨询师任何“空间”。医疗美容的本质是医疗,与求美者的咨询、沟通和交流是医疗过程的重要环节,从业人员必须是合法的医务人员。

2.2 强调行业自律,发挥专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是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最早的亚洲国家,医美行业在日本得以长期的繁荣发展,其优势表现在严格的监管、行业的自律以及行业协会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出台政策。日本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丝毫不亚于政府监管,例如美容外科协会规定:医疗美容医师首先要在普通外科从事临床工作达7年以上,若医疗美容医师要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必须接受为期3年的临床进修,还要通过严格的考核。

我国少数医美机构设立咨询师这一岗位,从短期上会有助于机构盈利,但从长期看这是饮鸠止渴、涸泽而渔的短视行为。医美机构设立咨询师开展的医疗咨询,实质是医疗行为,无医师资格人员进行的医疗接诊属非法行为,不仅是对求美者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医师正当权益的侵害,专业协会应该明确禁止、反对,应该积极向广大医师会员和社会大众宣传这一做法的害处,切实保障求美者权益,并为医师维权。

2.3 完善社会性监管制度

社会性监管中的关键是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要求医美机构向公众公开现场实体和网络咨询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医师资质、医学教育和执业经历,以方便求美者查询、核实。所有医疗美容机构需明确设立专科和专家门诊,对社会公布门诊时间和门诊医师,可网上预约。在机构执业的医师均须规定每周最短的门诊时间,例如1周至少半天。机构网站负责网络咨询的人员也必须具备医师资格,实行实名咨询。在机构现场和网站上强制性要求必须提供清晰的看诊指引,声明负责接诊和咨询的人员全部具有医师资格。

大部分求美者往往缺乏医学常识,容易被咨询师“忽悠”。社会性监管还包括专业医师、专业协会和正规机构积极参与普及宣传,让求美者学会规避咨询师陷阱,知道就诊应该直接咨询医师以获得科学的诊断和合理的治疗。普及宣传内容可制作成各种媒体类型,与各公益组织、知识型网站和影响力大的APP进行合作、发布和推广,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3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可以说是医疗美容迅猛发展的时期,这种发展带有很大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同国内其他一些“野蛮生长”的行业一样,都是成绩很大,问题很多。咨询师乱象正是医美行业在迅猛发展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颇具代表性,折射出医美求美者、专业医师、医疗机构、专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互动与博弈,考验着社会监管水平。这一问题如能彻底解决,理顺医美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将会积极推动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贡献美好,增添色彩。


参考文献

[1]麦途燕.我国医疗美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 2016.

[2]石超明,何振.卫生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4:52.

[3]谢龙婷,吴阅莹,梅达成.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J].医学与法学, 2020,12(1):42-47.

[4]刘彦琴.生活美容院非法开展医学美容案件(1起)适用法律的探讨[J].医学信息, 2011,24(4):87-89.

[5]周霖,周彬.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现状与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 2009(260):32-33.

[6]景雨阳.试析医疗美容行业中的乱象与监管缺位[J].法制博览, 2013(3):305.

[7]周永丽.医疗美容致损侵权责任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18.

[8] WALSHE K.卫生服务监管[M].上海卫生监督研究中心,.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4:44.

[9]潘扬扬.整形美容医疗纠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南昌:江西中医药大学, 2019.

[10]马睿.医疗美容事故争议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3.

[11]唐汇西.网络信息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5:34.